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外事侨务办《进一步贯彻落实〈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三日

进一步贯彻落实《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实施意见
(市外事侨务办 2004年7月27日)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2003年8月1日经省人大常委会修正颁布实施(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充分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按照“一条主线、五篇文章”总体工作思路,做好归侨、侨眷的服务工作;依法行政,维护广大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凝聚侨心,发挥侨力,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工作内容

  (一)开展“侨法宣传月”活动。为纪念《实施办法》颁布一周年,由市外事侨务办牵头,会同市人大外侨委、市政协港澳台侨委、市侨联在八月份联合开展“侨法宣传月”活动。通过举办侨法培训班,召开涉侨部门座谈会和归侨、侨眷座谈会等形式,大力宣传侨法。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实施办法》,提高全社会的侨法法律意识。加强对归侨、侨眷的宣传学习,让归侨、侨眷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县(区)政府、管委会要联系实际,组织开展宣传活动。

  (二)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并按照要求积极开展工作。市直涉侨部门、县(区)政府、管委会学习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情况于9月20日前报市外事侨务办。

  1、教育。对归侨及其子女和华侨在市内的子女报考义务教育后的各类学校,招生部门应当在录取分数上给予照顾。回本市工作的华侨留学人才,其随迁子女在本市参加中考的,招生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录取分数上给予照顾。

  2、劳动人事。对解决归侨、侨眷就业,帮助归侨、侨眷脱贫而兴办的企业应当予以扶持;对失业归侨、侨眷职工,在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介绍、录(聘)用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指导服务,帮助其实现再就业。

  用人单位在招考录用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归侨、侨眷。

  归侨、侨眷职工经批准出境探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销境内路费,享受假期工资和福利待遇。归侨、侨眷出境探望子女,比照国家有关已婚归侨、侨眷出境探望父母的规定办理。归侨、侨眷职工出境的探亲假,可以用于在内地探望境外回来的配偶、父母、子女、配偶的父母(同胞兄弟姐妹、扶养人),其假期和路费享受内地职工探亲的同等待遇。

  归侨、侨眷职工离休、退休、退职、离职后,经批准出境定居的,其离休费、退休费、退职费、离职费或养老保险金,由原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并可兑换外汇汇出或携带出境;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

  3、民政。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归侨、侨眷,尤其是丧失劳动能力、无人赡养又无经济来源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优先落实最低生活保障。

  4、公安。归侨、侨眷申请出境,其所在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归侨、侨眷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证照。归侨、侨眷因境外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者限期处理境外财产等特殊情况急需出境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效证明,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5、工商。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需在其名称中使用表明归侨、侨眷身份字词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照,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登记注册。

  6、房管。依法征用、拆迁归侨、侨眷私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

  7、邮政。保护归侨、侨眷通信自由,严禁非法开拆、隐匿、撕毁、盗窃归侨、侨眷的邮件。

  (三)加强政府侨务部门建设,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实施办法》明确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对侨务部门的领导,根据侨务工作的性质、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侨务工作机构,并配备政治坚定、熟悉业务、热心为侨、廉洁奉公的侨务工作人员。要发挥乡(镇)、街道、社区作用,赋予其管理辖区内侨务工作的职能,配备专(兼)职侨务干部,归口抓好归侨、侨眷工作,使《实施办法》在基层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市属各部门、企事业单位都要明确一名专(兼)职侨务干部,负责本单位的归侨、侨眷工作。

  (四)积极鼓励归侨、侨眷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鼓励归侨、侨眷为我市经济建设引进资金、技术、智力,为我市公益事业引荐捐赠。鼓励、引导和支持归侨、侨眷依法兴办各类企业,尤其是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和社会公益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