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1号)转发给你们,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办理程序:退役士兵持厦门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厦门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介绍信》原件、退伍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厦门市XX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审批表》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等有关材料(以下简称"证明材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社区居民服务业,是指在社区内主要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和方便的行业、活动,包括以下8项内容:①家庭清洁卫生服务;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③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④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⑤养老服务;③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①避孕节育咨询:③优生优育优教咨询。

  三、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及审批

  (一)营业税。退役士兵个人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自其持上述证明材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退役士兵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经区级税务机关按规定逐年审核批准,在2003年12月31日前可免征营业税。

  (二)个人所得税。退役士兵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上述证明材料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经区级税务机关按规定逐年审核批准,在2003年12月31日前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征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社会事业发展费等附征税费随营业税一同免征,在办理营业税免征手续时一同办理。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0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退役士兵是指:退出现役后按有关规定符合在城镇安置就业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士官和义务兵。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持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核发的自谋职业证明材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二、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内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三、四条的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