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药品监督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中心支行、广州分行直属支行,农业银行广东省内各分、支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罚款收缴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4年8月2日

广东省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罚款收缴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保证罚款及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省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省以下垂直管理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以下称执罚单位)其罚款的收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之外,其余凡作出罚款决定的执罚单位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第四条 广东省省级罚款收缴工作由广东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委托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农行)指定的下属驻粤机构承办。省农行直属机构和各市、县分支机构组成代收罚款网络,负责罚款的收纳、报解入库(代收罚款网点见附件一)。

  第五条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在各市、县的省级罚没收入由当地农行代收网点作为经办行。

  第六条 罚款收缴实行编码管理。罚款的编码由部门代码和科目编号组成。其中:部门代码由5位阿拉伯数字组成(见附件二),如00200代表工商系统;科目编号由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见附件二),如工商罚没收入的项目编号为:430900;部门代码加科目编号组成11位项目编码:如00200430900.

  第七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以及方便当事人缴款,除按规定可现场收缴的罚款外,凡当事人直接到银行缴交的罚款,均以经收款银行盖章后的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广东省省级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格式见附件三,以下简称“专用缴款书”)第一联作罚款收据。

  “专用缴款书”一式五联:第一联(收据)缴款人开户(或经收)银行盖章后退缴款人的罚款收据;第二联(记账凭证),缴款人开户(或经收)银行作记账传票;第三联(收款凭证),收款国库作收入传票;第四联(报查),收款国库随收入日报表退征收部门;第五联(回执),缴款人开户(或经收)银行盖章后由缴款人送回开出处罚决定书单位的回单。

  “专用缴款书”既是财政罚款收据,也是本省各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统一使用的银行特种现金或转账凭证,是单位会计核算的合法原始凭证。

  第二章 现场收缴罚款的处理

  第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或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可由执罚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当场收缴的罚款,必须向当事人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交罚款。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即日交至执罚单位财务部门;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即日交至执罚单位财务部门;执罚单位财务部门必须在2天内填写“专用缴款书”直接到农业银行代收网点办理缴库。

  第三章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罚款收缴的处理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药品监督管理等三个垂直管理系统(以上三系统广州、深圳地区除外),在各市、县(区)依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罚款决定,开具处罚决定书时一并开出“专用缴款书”通知当事人及时将罚款就地缴入国库。各执罚单位必须明确告知当事人罚款缴交的具体事项以及使用现金缴款的银行代收网点相关情况,以方便当事人缴款。各执罚单位开出“专用缴款书”时,应完整填写部门代码、罚款项目编码、与执罚单位罚没收入相对应的预算科目和罚款金额;在“专用缴款书”右上角填写处罚决定书字号;收款银行栏内填写当地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行)国库名称及账号(具体事宜由各垂直管理部门与当地人行国库部门联系)。当事人可分别用现金或转账等方式缴交罚款。

  (一)使用现金缴款。当事人应到当地各农行代收网点缴款,当事人将现金、“专用缴款书”一并交银行出纳柜台,银行工作人员审核缴款书、清点现金无误后,在“专用缴款书”各联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并将盖章后的第一、五联“专用缴款书”退当事人,“专用缴款书”第一联作为当事人的罚款收据,第五联由当事人交回执罚单位办理后续手续;第二联作银行记账传票,第三、第四联交换到当地人行国库,资金同时上划。

  (二)使用转账缴款。当事人可在本单位开户银行使用转账方式缴款,当事人应将填写好的“专用缴款书”(第二联加盖单位印鉴)交开户银行柜台。银行工作人员审核上述相关单据无误后,在“专用缴款书”各联上加盖“转讫章”,并将盖章后的第一、五联“专用缴款书”退当事人,“专用缴款书”第一联作为当事人的罚款收据,第五联由当事人交回执罚单位办理后续手续;第二联作开户银行记账传票,第三、第四联交换到当地人行国库,资金同时上划。

  第十条 对账和报表

  (一)人民银行各市、县(区)支库应在每月终了3日内(节假日顺延,以下同),编制月份“××部门省级罚没收入对账表”一式二份分送当地工商、质监、药监部门核对,执罚单位根据当事人送回的“专用缴款书”第五联做好统计工作,并据此做好对账工作。执罚单位核对无误后,2天内将加盖公章和核对意见的对账表一份退当地人行国库部门。

  (二)省分库和各地市支库应在每月终了5日内,编制本地区“XX系统省级罚没收入月报表”,省分库将汇总报表(分地级以上市)报送省财政厅(综合规划处),各地市支库(分县、区)报送省分库,并抄送各地级以上市垂直管理部门财务科。

  第四章 资金上划和归集

  第十一条 各市、县(区)代收网点代收的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罚款应于当天直接缴入当地市、县(区)人行国库。当日来不及办理的,应于次日(节假日顺延)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延解占压省级罚没收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专用缴款书”和现场执法用的罚款收据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向省财政厅票据监管中心领购,逐级发放。各执罚单位要严格按照《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粤财综[2003]59号)规定,建立、健全“专用缴款书”和罚款收据领购、使用、结存、缴销等制度。

  凡不具备现场执罚条件的,一律不得使用罚款收据。原已领购的(包括已使用或未使用)由省级主管部门进行清理,统一到省财政厅票据监管中心办理核销。

  第十三条 各农业银行代收网点和相关商业银行以及金融机构应积极配合做好省级罚没收入的收缴入库工作,不得拒办,并应及时办理款项划转。

  第十四条 各罚款代收网点只办理罚款的代收和将款项上划当地国库,凡错缴和多缴的罚款,以及经行政机关复议后不应处罚的罚款,如需退回给单位(个人)时,应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执罚单位凭“专用缴款书”第一联和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向其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执罚单位省级主管部门确认无误后,再书面报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由省财政厅开具《收入退还书》,从省分库给予退付,代收网点不得在罚款收入中自行冲减。

  第十五条 各执罚单位应自觉接受省财政厅对罚款收缴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截留、挪用应缴罚款收入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省纪委、监察厅作出的具体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从2004年10月1日起实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罚没收入收缴工作问题的通知》(粤财基费[1999]49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罚没收入收缴工作问题的通知》(粤财基费[2000]31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罚没收入收缴工作问题的通知》(粤财综[2001]106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省级罚没收入代收网点一览表》

  二、《广东省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代码和罚没项目编码表》

  三、《广东省省级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样式

  四、代收款模式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