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改善矿山的生态环境,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保护的良性循环,根据我市生态市建设的总体要求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75号)的文件精神,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加强我市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为我市的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也成为我市的支柱产业之一。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我市矿产资源开发中重利用轻环境的现象较为严重,对矿区周围的生态造成一定的损害,特别是沿路、沿江(河)、风景名胜区、城镇周围的露采矿山,不仅破坏了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而且留下了地质灾害隐患,对人民生命财产构成了威胁。近年来,随着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我市矿山布局已渐趋合理,但是矿山生态环境尚未得到有效恢复。据统计,全市现有持证开采的矿山341家(不包括河道采砂),其中甲类矿种以地下开采为主,乙类矿种(砂、石、黏土)基本是露天开采;废弃矿山200多处,其中亟待治理的有69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任务十分繁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加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意义,按照生态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切实抓好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

  二、强化规划,切实加强矿山自然生态保护工作

  各县(市、区)要认真编制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专项规划(方案),在2004年8月底前完成并认真组织实施。按照“禁采区内矿山关停、限采区内矿山收缩、开采区内矿山集聚”的原则调整矿山布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迹、水资源保护区、森林公园、生态脆弱区、城镇规划区,铁路和主干公路两侧、瓯江两岸、水库库区游船可视范围,军事设施、国家设立的永久性标志、地质灾害易发区等禁采区内禁止新设矿山,原有矿山限期在2004年底基本落实关、停、转、迁计划,2005年底全面落实关、停、转、迁计划并限期完成治理。

  各矿山要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大型矿山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把准入关;在矿山生产阶段要规范采矿活动,采用科学方法和先进工艺进行开采,做到“边开采,边治理,边复绿”;在矿山闭坑时要做好生态恢复工作,并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标准进行验收。

  三、加强监管,严格执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

  凡正在开采和新办的矿山必须严格执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1]81号)的规定,按照不低于治理费用的标准定额收取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根据省政府浙政发[2001]81号、浙政办发[2002]48号文件精神和我市实际情况,加大力度,加快推进治理备用金制度的实施。如按一般标准交纳的治理备用金难以确保完成治理任务的,采矿权人应根据“治理备用金应当不少于治理费用”的规定,以治理方案的经费为依据,交纳治理备用金,并重新签订《浙江省矿山自然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书》。对采矿权人履行了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义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按规定及时返还备用金。验收不合格的,督促其及时按要求完成治理任务或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招标治理,费用不足的由采矿权人追加。对无力交纳或拒不交纳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的矿山,应依法关闭并注销采矿许可证,同时依法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

  四、明确目标,加快废弃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的步伐

  废弃矿山的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是我市矿山自然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根据生态市建设的要求,到2007年底,各地废弃并需治理的矿山治理率要达到60%以上。因此,各县(市、区)要落实年度及分阶段的治理任务,按照“主次先后,轻重缓急”的原则,加大城市周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以及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可视范围内废弃矿山的治理力度,从2004年开始每年必须完成15%以上治理率。治理工作要从实际出发,注重综合,充分合理地利用废弃矿山点的土地,应地制宜,应矿制宜,宜景则景,宜耕则耕,宜林则林。要以被列入全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试点市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建设示范工程,全面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的治理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负总责,要确定治理工作的目标,明确治理工作的责任,落实治理工作的主体。并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落实具体治理责任。因公路、高速公路、铁路、航道建设需要而关停废弃的矿山,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治理;因工程建设需要而采挖、建设工程完成后停采的废弃矿山,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治理;已作为其它建设用地的矿山土地,由用地单位负责治理;因公益性工程项目建设需要而关停的废弃矿山,由项目实施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治理单位,承担治理任务;因按照政府计划关停的废弃矿山一般由县(市、区)政府明确牵头治理单位;其他难以落实治理责任单位的废弃矿山由县(市、区)政府落实治理主体,有关部门共同配合做好治理工作。要把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任务列入各级政府的任务目标和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联动、层层落实”的废弃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的新机制。

  五、多元投入,积极筹措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的资金

  对采矿权人已不复存在、无法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落实治理责任的废弃矿山,必须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建立多元化的废弃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资金的投入机制,切实解决废弃矿山自然生态环境的经营问题。其主要渠道:一是从收取的采矿权出让金中加大使用比例。市、县(市、区)所得的采矿权出让金50%以上要用于废弃矿山的生态环境治理;二是从废弃矿区生态治理中产生的地块出让收益中安排一块。废弃矿区生态治理中产生的地块出让后净收益的50%以上要用于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三是原对矿山企业收取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的90%用于原生产和建设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四是从收取的林地补偿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等涉矿收费中提取一部分;五是同级财政补贴一部分。此外,各地还应从实际出发,按照“谁治理,谁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其他的资金筹措办法。鼓励民间资金参与治理,多途径、多渠道解决废弃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资金问题。与矿山治理工程有关的收费项目,凡是市、县两级政府可以减免的,要一律予以减免。

  六、加强领导,确保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全面到位

  矿山自然生态环境建设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难度大、资金投入多,各级政府必须加强领导,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由市矿产资源管理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市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建设工作,其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事宜。各县(市、区)政府也应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督促矿山企业认真编制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签订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书,并监督矿山企业按方案要求进行开采,做好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工作。市财政、计委、经贸委、公安、环保、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要积极支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建设工作。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