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7月30日
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关于废止《江西省经纪人条例》的议案。会议决定,废止1996年6月21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江西省经纪人条例》。
公布日期:2004-07-30施行日期:2004-07-30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3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4-07-30
施行日期 2004-07-30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正文
由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7月30日
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关于废止《江西省经纪人条例》的议案。会议决定,废止1996年6月21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江西省经纪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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