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温州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为了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坚持“属地管理”、“分线管理”、“分级管理”以及“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职责,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

  二、根据“分级、分线”管理的工作要求,各级政府与行业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同等责任。

  三、政府及其部门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其他领导分线负责,条块结合,分工协作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

  四、市政府领导对安全生产实行分工负责。

  (一)市政府市长是本市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事关全局性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及时组织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安委会成员会议,研究部署相应的对策与措施;对辖区内发生一次性死亡5人以上的重大事故,要亲赴现场指导与协调事故处置工作。

  (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市长的工作职责:

  1.协助市长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综合工作;受市长委托定期主持召开市安委会成员会议,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协调解决全市性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2.督促各行业管理部门落实市政府、市安委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

  3.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和防范措施的落实,协调解决分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负责做好分管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

  (三)其他副市长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按照市政府的工作总体部署,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和防范措施的落实,协调解决分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定期听取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定期检查、监督分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做好分管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

  五、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代表本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

  六、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

  (二)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所属企业与行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立项工作。

  (三)经贸部门负责所属工矿商贸企业与行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四)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消防、爆破物品、烟花爆竹、剧毒物品、公共安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五)交通部门负责交通运输(含危险化学品运输)与交通工程施工企业、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六)海事部门负责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海难事故的救援工作。

  (七)港务部门负责港口与港埠企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八)建设部门负责建筑行业企业、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与质量、房屋建筑施工高处悬挂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九)林业部门负责森林防火,及木材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十)旅游部门负责各A级风景旅游区、星级饭店、旅行社及漂流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十一)重点工程办公室负责重点项目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十二)卫生部门负责工矿企业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和公共卫生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十三)农业部门负责农业安全生产,及农用机械、拖拉机作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十四)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违章占地涉及安全问题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十五)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及海上污染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十六)质监部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架空索道、游乐设施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十七)环保部门负责环境污染、危险化学品污染及其废弃物处置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十八)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市管城市河道范围内违章占用河道涉及安全问题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十九)水利部门负责山塘水库、防洪排涝工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所属水电企业生产安全,市管城市河道外违章占用河道涉及安全问题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十)房管部门负责公房安全、室内装修涉及安全问题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危房鉴定工作。

  (二十一)市政园林部门负责市政、公用、园林工程建设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十二)规划部门负责违反城市规划建筑涉及安全问题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十三)电业部门负责高压线路、自备发电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十四)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和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

  (二十五)气象部门负责重大气象(候)灾害预报、警报,及防雷减灾、防雷设施和系留氦气球(低空飘浮物)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十六)供销部门负责所属企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十七)广播电视部门负责广播、电视设施、设备与广电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十八)电信部门负责电信设施、设备和电信工程的安全管理和检查。

  (二十九)药品监督部门负责药品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十)民政部门负责民政企业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协调处理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三十一)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劳教场所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十二)科学技术部门协同安全监管有关部门做好安全技术的应用与推广工作。

  (三十三)民族宗教部门负责宗教场所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十四)粮食部门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十五)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工作,由市场主办者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十六)各类学校和校办企业的安全工作,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十七)无主管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由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十八)户外广告安全工作,由市政园林部门会同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十九)乡镇渡口安全工作,由乡镇政府负责管理和检查,交通部门负责监督。

  (四十)乡镇矿山开采安全,由乡镇政府负责管理和监督检查。

  (四十一)各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工作,由文化部门会同娱乐场所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检查。

  (四十二)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生产,各级政府、工商行政部门与行业安全管理部门负有共同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责任。

  (四十三)重大活动的安全工作,由活动主办单位负责管理和监督检查。

  (四十四)拆除违章建筑的安全工作,由牵头组织的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检查。

  (四十五)监察部门协同安全监管有关部门做好各类安全事故的查处工作,负责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工作。

  (四十六)驻军部队和武警部队协助地方做好各类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四十七)财政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经费的安排、支付和监督工作。

  (四十八)人事、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建设和人员的配备工作。

  (四十九)各新闻单位负责协助做好安全生产的社会性宣传工作,积极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

  (五十)各级工会组织对安全生产行使群众监督职权,积极发挥群众监督检查作用,协助政府和督促部门、企业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七、严格实行事故报告制度。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险情,必须立即向当地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的分管领导报告;发生人员死亡事故及重大险情的,还必须向市委办、市府办、分管该系统的市领导和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市领导、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和总工会报告。

  八、严肃事故查处工作。非生产安全事故由行业管理部门牵头负责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会同监察、公安、总工会和行业管理部门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还可以邀请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即对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对安全监管不力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等,依法依规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