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泽州县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控制燃煤造成的二氧化硫对城市大气的污染,全面提速我市创建文明城市和园林城市目标进程,现将《关于在市区禁止使用劣质煤炭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关于在市区禁止使用劣质煤炭实施方案

  晋城市大气污染类型属典型的煤烟型污染,严格控制由燃煤造成的污染,对改善市区环境质量至关重要。市区空气质量日报监测结果显示,2004年1月1日至 7月15日计197天,其中,首要污染物为二氧化硫的为102天,占51.8%,二氧化硫浓度明显增高,主要原因是:市区工业企业、机关学校和民用散煤大多使用劣质煤炭导致了二氧化硫浓度持续增高。为控制燃煤造成的污染,提高城市人民的生活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禁止使用劣质煤炭的通告》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改善空气质量、提高城市居民整体生活水平为目标,以市政府《关于在市区禁止使用劣质煤炭的通告》为依据,以控制燃煤造成的二氧化硫污染为重点,禁止在市区使用劣质煤炭、煤泥及煤产品。

  二、实施范围和对象

  实施范围:城市建成区28平方公里及周边城乡结合部。

  实施对象:市区所有工业企业、集中供热单位、饮食服务业及机关团体和居民。

  三、实施方法

  (一)由市经贸委提供优质煤炭及煤产品的企业名单。(范围:城区、泽州县)

  (二)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环保局对提供的名单企业的煤炭及煤产品进行全面检验。(含硫在0.5%以下的优质煤炭和煤产品)

  (三)经检验确定为优质煤炭供应的企业名单,由市经贸委、环保局、质监局分批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作为用煤单位选择依据。

  (四)新闻媒体以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市政府的通告以及燃用劣质煤炭对市区空气的污染,对市民身心健康的危害.

  (五)方案实施后,由市环境保护局每月对市区用煤大户购煤清单进行查验,并对煤质采样检验;对普通用户每月抽检率不低于30%。对抽检不合格或继续使用劣质煤炭的单位,给予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者责令停产整顿。

  (六)由市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进入市区的运煤炭车辆,必须持煤炭运销手续和优质煤炭企业的有效票据,同时加盖蓬布。对手续不全或劣质煤炭、煤产品偷运入市的车辆,禁止进入市区。从市政府通告下达后,除正常检查外,年内分两个阶段进行集中查处。(第一阶段为通告公布后一个月内;第二阶段为十月十日起至十一月底单位供热备煤阶段)

  四、实施措施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在市政府“蓝天工程”领导组的领导下,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各部门要将各自的工作任务分解清楚,落实到位,严格考核,确保完成。

  为工作顺利开展,特成立工作协调组:

  组 长:王英俊 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李成太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 员:张建忠 市经贸委副主任

  崔肥立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李作富 市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王建峰 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二)广泛宣传,鼓励监督

  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对此项工作进行宣传,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促进全社会的支持、关心,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对市区用煤大户违反通告规定,使用劣质煤炭的企业要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三)强化职责,齐抓共管

  ⒈市经贸委负责提供优质煤炭企业名单,协同对煤炭质检;

  ⒉市质监局和环保局负责对优质煤炭企业进行审核,并由三家联合进行公布;

  ⒊对用煤户的日常监督检查由市环保局负责;

  ⒋对进入市区的运煤车辆的检查由市行政执法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