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民防空管理实施办法》(营政发[1999]38号文件发布)实施以后,国家和省先后出台了许多新的政策规定,致使该办法的第四十九条与上级规定有不相适应之处。为此,市政府决定对《营口市人民防空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做如下修订:

  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均应按照国家、省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一)人民防空工程施工费用,即人员工资、福利、劳保用品、零星工具(简称“四项费用”):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职工人数(含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每人每年15元缴纳;

  2.个体工商户等按从业人数每人每年15元缴纳,在统一管理市场经营的,由市场管理机构代征代缴。

  企业负担的“四项费用”,列入企业成本,其他组织负担的“四项费用”,列入单位管理费。

  (二)结合民用建筑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缴纳的易地建设费(简称结建费):

  1.凡按规定应修建与建筑物底层建筑面积相同的防空地下室而未修建的,按建筑物底层建筑面积,市区每平方米1500元、县级市每平方米1000元缴纳;

  2.其他新建、扩建、翻建的民用建筑,按地面建筑的总面积,市区每平方米30元、县级市每平方米20元缴纳。

  (三)集体所有制单位税后积累,按税后留利的4%缴纳。

  所交费用达不到“四项费用”标准的,按“四项费用”标准缴纳。

  (四)人民防空工程、设施设备平战结合开发利用的使用费按实际情况确定。

  (五)人民防空工程、设施设备拆除补建费,按重建时的现行造价确定。

二〇〇四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