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368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通知要求,我市现行专门供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使用的《广东省东莞市运输发票》(以下简称《运输发票》),其使用期限到2004年6月30日止,7月1日后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必须开具《货运发票》,另外,《运输发票》只供应给除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以外的其他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在2004年8月1日以后向主管地税分局申领。请各税务分局对自开票纳税人和门前开票人员领购的《运输发票》进行缴销、核销,并于7月20日之前将《发票缴销表》和《发票核销表》上报市局征管科存档备案。

  二、由于现行征管软件3.0系统的发票模块仍待省局统一升级,在发票换版过渡期间,《货运发票》暂时用手工进行管理,请各税务分局对发票的领、购、存情况做好详细记录。

  三、我市按照省局要求统一制作的“东莞地税XX分局代开发票专用章 24419XX”,其式样不作改变,在《货运发票》换版后继续使用。

  四、《货运发票》由市局向省局统一领购,新版发票运到后,有关发票发售、电脑开票软件的发放和培训等事宜,另行通知。

  各税务分局要做好这次《货运发票》的换版衔接工作,加强对《货运发票》的管理。在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