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温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避免重复建设,提高信息化建设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数字温州”建设步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由市政府根据财力统筹安排,投资建设资金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万元)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市级财政行政事业经费预算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用于信息化建设的项目。具体包括下列工程项目:

  (一)各类政务信息化工程;

  (二)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化工程;

  (三)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的信息化工程;

  (四)其他应纳入管理的信息化工程。

  前款所列工程是指以计算机技术、数据库技术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采集、处理、存储、传输及应用系统,包括各信息化系统的新建、升级、改建,但不包括零星的硬件设备添置。

  第三条 市属各单位必须在每年的10月底前向市信息办申报下一年度信息化建设项目,同时须附相关资料。

  预算投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万元,下同)的项目应提交项目申报表和可行性研究报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应提交项目申报表和项目实施方案。

  第四条 由国家、省统筹安排建设资金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向上级部门申报的同时,应将有关资料报送市信息办备案。

  需市财政配套资金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向上级部门申报的同时,按照本方法第三条规定申请配套资金。

  第五条 市信息办应在每年11月底前将申报项目进行汇总,会同市计委、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联合审查。

  联合审查的主要标准:

  (一)符合“数字温州”规划布局要求;

  (二)有利于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三)采用的技术具有先进性和可行性;

  (四)安全保障体系安全可靠;

  (五)投资合理。

  重大项目的审查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参加评估。

  第六条 市信息办、计委、财政局根据联合审查的结果,编制《温州市下一年度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 财政投资预算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

  财政投资预算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八条 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计划部门不予立项,财政部门不安排建设资金。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财政部门暂缓安排下一年度建设资金:

  (一)列入上一年度计划项目,无正当理由项目进度严重滞后的;

  (二)列入上一年度计划项目已完成,无正当理由没有进行项目验收的;

  (三)在项目审计中问题较多,整改措施不落实的。

  第十条 从事项目设计、开发、实施、服务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依法进行公开招标和政府采购。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使用国产信息化产品。

  第十二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承包单位必须具备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相应资质。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第十三条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应按照信息产业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002]570号),实行监理制,确保信息化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从事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具备信息产业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相应资质。同一工程的建设和监理应由相互独立的机构分别承担,监理单位应先于施工单位介入,没有确定监理单位的工程不得开始施工。

  第十四条 对纳入温州市信息化建设计划的项目,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工作,建好项目管理档案。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前定期向市信息办填报项目进度表,报告项目进度情况。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注重安全保障体系建设。重大项目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安全测评。

  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家秘密技术的项目,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建立相应的保密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应与涉及秘密技术的人员签订相关的保密合同。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确需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修改的,必须报市信息办、计委、财政局核准。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并经试运行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邀请市信息办、计委、财政局、保密局、质监局等单位和专家参加项目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将验收证明和专项资金反馈表报送市财政局,作为确认项目完成的依据,核销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实行质量保证制度。项目施工单位应承担工程项目的质量完善责任。质量保障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一年,并应在合同中载明。

  第二十条 市信息办、计委、财政局每年一次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计划年度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规定的,由市信息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信息办、计委、财政局负责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并根据实际需要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市审计局应加强对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专项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