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直属各公司:

  《房山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房山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京办字[2004]23号)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房政发[2004]40号),组建房山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区国资委),为区政府直属正处级特设机构,使用行政编制。区政府授权区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代表区政府履行区属集体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区委决定,区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区委规定的职责。

  区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和区政府授权监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及区属集体资产。

  一、划入的职责

  (一)原区经济委员会、原区商业委员会、原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原由区建设委员会、原由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原由区农业委员会、原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原由区旅游局以及原由其他区政府部门承担的有关指导国有、区属集体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责;

  (二)原区委经济工作委员会、原区委商业工作委员会、原区委旅游工作委员会、原区委市政工作委员会、原区委建设工作委员会和原由区委农村工作委员会以及原由区委其他部门承担的管理国有和区属集体企业负责人和领导企业党建工作的职责;

  (三)原区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的全部职责;

  (四)原由区财政局承担的对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职责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计职责;

  (五)原区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承担的指导国有和区属集体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职责;

  (六)原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的对国有和区属集体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职责;

  (七)区政府授权原区国有资产经营中心承担的国有和区属集体资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区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企业国有和区属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指导推进本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区属集体企业的改革和重组;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区属集体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三)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四)研究提出本区深化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国有和集体资本运营方式和监督管理措施,监督管理资本运营公司国有和集体资本的运营活动。

  (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出资企业国有和区属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和区属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和区属集体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六)依照有关规定,代表区政府向部分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八)根据区政府授权,负责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九)起草国有和区属集体资产管理的政策和行政性措施。

  (十)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区国资委设7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负责本机关党务、政务工作;负责公文、信息、档案、保密、议案、提案、建议、信访、安全保卫和后勤服务工作,以及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本机关和直属单位的部门预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外事接待联络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负责研究总结国有和区属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实践经验;负责调查研究所出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改革发展、精神文明建设等重大问题;负责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工作;研究起草国有和区属集体资产管理的政策和行政性措施;负责政策文件的审核、协调工作;承担本机关的法律事务。

  (三)改革发展科

  研究提出本区国有和区属集体资产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建议,推进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负责起草、审查、批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区属集体企业的改制方案,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研究提出改革的政策措施,积极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完善国有和区属集体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大公司和大企业集团;指导所出资企业拟定实施发展战略的规划,对所出资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编制并组织实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负责掌握和汇总国有和区属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总体情况,对国有和区属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业绩考核科

  拟订并组织落实国有和区属集体资产经营责任制度,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和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并负责组织实施;研究提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根据有关规定,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区属集体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对所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研究拟订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并组织实施。

  (五)统计评价科(清产核资办公室)

  负责全区国有和区属集体资产的统计工作;负责所出资企业财务决算备案工作;建立全区国有和区属集体资产统计信息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发布统计信息;指导所出资企业的信息化工作;拟订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区属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制度、办法,组织所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六)产权管理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科)

  拟订国有和区属集体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和区属集体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所出资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对所出资企业国有和区属集体资产进行预算管理,对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所出资企业资产损失的核销工作;建立企业国有和区属集体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和区属集体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七)政治处(监察科)

  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所出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党的组织建设、党员教育和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所出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文化建设工作、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协调所出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考察任命区直属所出资企业的副职,并报区委组织部门备案,与区委组织部门共同管理区直属所出资企业的正职;考察推荐所出资企业董事、监事、独立董事和财务总监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研究拟订向国有、区属集体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股权代表工作方案;负责本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和群团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和派驻。

  四、人员编制

  区国资委机关行政编制为20名(含纪检、监察编制2名)。其中:主任(党委副书记)1名,党委书记(副主任)1名,副书记(纪检书记)1名,副主任3名,科长(主任)7名。

  核定机关工勤人员编制4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