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粤财法[2004]18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内资企业给予外籍个人的该类补贴,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二、外商投资企业给予外籍个人的该类补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取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东地税发[1999]232转发)

  的有关规定,企业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补贴费用,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但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

  附件: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