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认真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4]14号)精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目标

近年来,在各级各有关部门有共同努力下,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我市食品生产经营发展较快,较好地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日前增长的食品需求。与此同时,各级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3]65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认真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全市食品质量和卫生善明显改善。但是,由于相关法规不完善,技术标准不规范,检测手段较落后,监督力量和监督资源较分散等原因,我市控制和保证食品安全的总体能力还不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脏、乱、差现象仍较普遍,无证、无照、无标准生产经营问题较为突出,特别是食品加工标准化、集约化、规范化程度普遍较低,制售假冒领海食品现象屡禁不目,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这些问题,不仅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而且直接影响了全市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食品安全管理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深刻认识加强我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我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以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于一切为出发点,进一步强化“政府必须对食品安全负责,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消费者是最后一道防线”的意识,以构筑全市食品安全控制体系为目标,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各方联合行动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监管、属地监管责任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加快形成统一协调职责明确、齐抓共管、运行高效的全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机制。要严格按照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坚决遏制和打击制售假卓越领海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最大限度地预防、减轻、消除食品安全的危害和风险,防止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市食品安全。

二、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一)进一步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为了加强对全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已经成立了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国家、省食品安全战略和工作重点,指导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制定执行本系统、本行业食品安全工作规划。

(2)贯彻国家、省食品安全管理工会政策法规,指导、协调和督促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

(3)研究协调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协调处理涉及多个地方和部门食品安全的重大问题。

(4)组织协调查处全市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5)协调处理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开展的对外食品安全合作事宜。

(6)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一协调,抓紧建立相应的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做到机构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

按照行业综合监管、部门分工负责、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根据各成员部门的工作实行制定了《安顺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工作规则,工作制度、成员部门主要职责(试行)》(见附件),进一步明确了各成员部门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各级各部门要在各级人民政论(管委会)的领导下,在各级食品安全协调领导机构的统一协调下,密切配合,认真履行并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和部门监管的责任。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各自承担的食品安全任务与各部门的工作结合起来,列入各系统的计划,统筹安排落实。

(二)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监管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负责。要进一步明确辖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和部门监管责任,加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力度,强化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宣传教育,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的危害和风险。特别要加强对城乡结合部、社区、农村和个体工商户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督促检查,广泛动员基层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食品安全工作。及时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肉食品安全重大问题,确保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

(三)进一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负主体责任。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强化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和有关操作规程,依法从事食品采集、收购、加工、生产、储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活动,及时消除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危害与风险。

三、建立和完善工会制度,强化管理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协调会议制度,加强对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协调力度。每年召开一次由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各县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主任及其办公室主任等有关负责人参加的全市食品安全工作会议,传达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的精神,安排部署年度食品安全工作。通报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协调全市食品安全管理的重大问题。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食品安全工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相关工作问题。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要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委员会联络员会议,检查落实有关工作事项。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科学评估制度,提高食品安全管理的科学性。采取部门与专家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重点食品安全状况、重点污染物的危害水平以及与食品有关的新技术、新资源、新材料的安全性进行评价,对食品安全监测与监督抽查结果、消费者申诉举报数据以及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起因、危害程度和影响等进行分析评估,并视情况建立食品安全评价指数体系。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应运用评估成果,确定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重点,加强监督和执法,发布食品安全预警信息,依法采取责令停止购进、销售、限期追回等食品安全控制措施。

(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测与监督抽查制度,不断改进食品安全管理技术手段。逐步建立覆盖全市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监测网络,对食品的化学性污染、生物性污染和以食物中毒为主的食源性疾患进行全面、系统、持续监测。整合全市监测资源,根据每年全市食品安全现状,由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组织各涉食监督监测部门制定统一的监测监督抽查计划,确定监督抽查重点,确保监测部门制定统一的监测监督抽查计划,确定监督抽查重点,确保监测监督抽查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检测检验设施设备的投入力度,进一步改善食品安全检测条件。

(四)建立完善案件举报查处制度,及时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市级设立市食品安全案件举报中心(设在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立举报办公室),负责受理食品安全案件的投诉举报。举报中心要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要明确专人认真记录并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的案件,对重要案件和重大事件应按程序立即上报,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加强食品安全案件举报受理工作,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要按照首问负责的原则,认真记录并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的案件;要认真发挥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统一协调作用,探索各种有效形式,整合执法力量,积极推行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和综合执法。各监管部门在各尽其职的同时,要加强沟通与协作,切实解决各自为政,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案件,要及时报告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统一协调组织查处,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建立和完善应急处理机制,增强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反应能力。突发食品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食物中毒;食用染疫动植物及其产品引发或可能引发重大的食源性疾患;食用被污染食品引发或可能引发严重的传染病暴发与流行;食品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和食品在生产、流通、消费等过程中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引发或可能引发严重食源性疾患等。要抓紧制定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分工明确的突发事件防范与应急处理责任制。应急救援预案按危害和风险程度实行分级管理,严格规定报告时限、程序和控制消除措施。全市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由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制定并实施。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也要制定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六)加强信息沟通,规范信息收集及发布制度,增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透明度。由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创办《安顺食品安全信息》,主要刊登国家、省、市有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国家、省及我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动态,各成员单位的工作情况、作法和经验等,让各方面了解和掌握我市食品安全状况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向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提供食品安全信息和监管情况。各相关部门要明确信息员,建立联系制度,保持信息沟通。

(七)建立分会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地方和部门的责任意识。由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依据食品安全评估结果。由市食品安全协调会办公室负责,依据食品安全评估结果、监测与监督抽查结果、监督举报情况等,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有关成员部门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食品安全状况不好的地方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给当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损害的,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和相关行政监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各成员部门都要根据各自所承担的食品安全任务并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并完善食品安全各项制度。

四、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提高管理水平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对前段发生的安徽阜阳不法分子经销劣质奶粉事件引以为戒,从源头上强化食品安全管理,整顿食品市场秩序。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召开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提出的要求,从现在起到2005年初,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认真领会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从我市实际出发,充分认识抓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把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仿真抓好落实。

我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切实按照全国整治方案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抓好全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协调与落实。全市专项整治工作要抓住薄弱环节,突出整治重点,扎实加以推进。志项整治的重点品种是粮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酒、饮料等9大类。重点环节是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和消费。同时,要加大对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三种印刷品的打击力度。要注生从源头抓起,严把市场准入关,做到环环相扣,全方位监管。要针对当前我市食品安全问题较多出现在社区、城乡结合部、村镇和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将监管和重点重心下移,加强农村市场监管,加大对分散在社区、城乡结合部、村镇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加工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馆的监管力度,防止假冒伪劣食品流向农村。各县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认真组织实施,务求全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在全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以下重点工作:一是要加大监管力度,整合监管力量,积极推行联合执法和综合执法,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对严重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控制,并及时采取措施坚决予以整治。二是要认真抓好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和销售网络建设,通过建立农村食品安全义务信息员队伍、鼓励大中型食品经营企业网点农村延伸等措施,逐步形成严密有效的基层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和食品销售网络,保证农村食品流通和食品安全。三是要按照政府推动、部门联动、市场化运作、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积极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整合信息资源,实现信息互通,建立信用惩戒机制。四是要加大对重大食品安全案件的查处力度,对危害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要迅速组织力量直接查力并依法惩处。五是要在开展专项整治的同时,注重抓好日常监管,以集中整治强化日常监管,以日常监管深化集中整治,切实防止出现监管缺位现象,六是要加强宣传和社会监督,正确把握和引导舆论导向,充分发挥群、媒体和社会的监督作用,促进企业和行业自律,推动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要通过抓好专项整治工作,提高全省食品安全管理的能力和管理水平,确保群众吃上放心食品。

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