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2004年4月28日,公安部、监察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公发[2004]4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的责任。为认真贯彻落实好《若干意见》,全面推动全市消防工作深入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若干意见》颁布的重要意义。《若干意见》是在总结近年来消防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依据《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消防工作的现实需要,全面、系统地明确政府和部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对解决以前消防工作中存在的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工作难以落实等问题有积极的促进作用,特别是对于推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预防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将发挥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若干意见》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新时期消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贯彻落实《若干意见》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切实解决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消防安全工作。

  二、认真组织学习和广泛宣传《若干意见》。各级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和全面掌握《若干意见》精神,组织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工认真学习《若干意见》,并将《若干意见》纳入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专兼职防火人员消防安全培训的内容。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公众媒体,以多种形式宣传《若干意见》,营造一个全社会学习、宣传《若干意见》的氛围,使社会各单位以及广大群众掌握、了解《若干意见》的内容,进一步树立消防安全主体意识,参与到消防安全工作中来,为贯彻落实《若干意见》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严格按照《若干意见》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切实落实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责任,要在认真听取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分析本地区火灾形势、剖析制约和困扰消防工作发展的问题的基础上,积极研究和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切实将消防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摆上重要位置,做到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同计划、同安排和同发展。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主动配合监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积极推动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本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度,重点明确和细化教育、广电、卫生、文化、旅游、工商、商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监管责任,确保其落实行业、系统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大力提升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四、加强督促检查工作。《若干意见》规定的有关责任部门(单位)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将本部门(单位)落实《若干意见》的情况及时通报上级政府及消防监督部门。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对落实消防责任不到位造成火灾事故的部门(单位)负责人依法进行党纪、政纪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附件: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