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市人民政府决定:

  《温州市体育场所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温州市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温州市区车辆停放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温州市政府采购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