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市委、市政府同意市综治委拟定的《关于在全市开展创建“平安县(区)”活动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阳泉市委
阳泉市人民政府
二ΟΟ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关于在全市开展创建“平安县(区)”活动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引深创建“平安山城”活动,维护全市社会政治稳定,根据晋发[2004]17号文件精神,市综治委决定,从现在起至2006年底,在全市集中开展创建“平安县(区)”活动。为了确保创建活动实现预期目标,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创建活动部署,加强和改进各级党委、政府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坚持专群结合、打防并举、标本兼治,依法惩治犯罪活动,着力化解不稳定因素,积极构建“打击及时、防范严密、管理有序、排调超前、教育经常、保障有力”的工作机制,全面提升我市维护稳定工作的整体水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制环境。

  二、创建目标

  以县、区(三区两县)为单位开展创建活动,2004年有一个县区达到创建标准;2005年有二个县区达到创建标准;到2006年底,各县区全部达到创建标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创建成果,把我市建成全省社会治安最好的城市之一。

  三、活动时间

  2004年7月至2006年12月。

  四、组织领导

  创建平安县(区)活动由市综治委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市综治办协调各方具体落实。

  五、创建标准

  (一)政治局面安定

  1、对各种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防范严密,打击及时。

  2、实现对“法轮功”重点人员进行教育转化的目标,有效控制境外宗教势力渗透和非法宗教活动,对各类邪教组织打击、取缔及时,不发生“法轮功”等邪教分子赴省进京滋事和非法聚集、串联活动。

  3、建立矛盾纷纷排查调处长效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4、对各种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反应快速、处置得当,未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

  (二)社会持续稳定

  1、杀人、放火、爆炸、投毒、绑架、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的发案增幅得到有效控制,当年刑事案件的增幅低于本县(区)近3年刑事案件的平均增幅。

  2、刑事案件的破案率明显提高,当年刑事案件的破案率要超过本县(区)近3年破案率的平均水平。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破案率达到75%以上,其中杀人案件的破案率要达到90%以上。

  3、打击处理违法犯罪成效显著。刑事案件起诉率、审结率要高于本县(区)近3年起诉率、审结率的平均值。

  4、严密防范各类经济犯罪活动,及时侦破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三)治安秩序良好

  1、治安防控体系健全,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对社会面的控制严密,突发性治安事件得到及时处置,突出治安问题得到有力整治,治安混乱地区、部位的面貌明显改观。

  2、基层创安活动深入开展,本县(区)80%的乡镇(街道)基本达到安全文明标准,80%的社区、内部单位、行政村基本不发生刑事案件。

  3、治安管理措施落实,公众聚集场所、特种行业、出租房屋和要害部位等管理措施落实,管理工作有序。

  4、当年不发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5、当年无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以及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受灾30户以上的重大火灾事故。

  (四)文化健康向上

  1、对出版市场监管有力,市场上无销售政治性非法出版物和“法轮功”等邪教以及伪科学类出版物,严厉打击淫秽色情类出版活动,严厉打击盗印、盗版等非法出版活动。

  2、网上安全隐患和有害信息得到及时消除,黄、赌、毒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3、崇尚科学,破除迷信,各类文化娱乐活动健康有序。

  (五)法制环境优良

  1、依法治理工作深入推进,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意识进一步增强。

  2、执法、司法工作机制不断完善,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水平进一步提高。

  3、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推进和规范。

  4、法律监管体系进一步健全,司法领域的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六)群众认可率高

  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明显增强,对社会治安的认可率达到90%以上。

  六、命名程序

  县(区)创建工作领导组每年12月要对本年度创建工作进行自查,认为达到创建标准的,应于下年度1月10日前向市创建工作领导组申报。市创建工作领导组结合综治责任书年度考核一并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县(区),由市综治委命名为市级“平安县(区)”,连续三年获得市级“平安县(区)”称号的,由市综治委报请省综治委命名为省级“平安县(区)”。

  七、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各级领导的综治责任意识。在创建工作中要强化领导责任制、责任查究制和一票否决制,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强化各级领导的忧患意识、稳定意识和责任意识。对本年度达到平安县区标准的县区领导(县区委书记、县区长、分管副书记、分管副县区长、政法委书记、综治办主任、公安局长)分别记三等功一次,并奖励3000元;对连续两年达到平安县区标准的县区领导,分别记二等功一次,并奖励5000元;对连续三年达到平安县区标准的县区领导,分别记一等功一次,并奖励10000元。对本年度未达到创建标准,且综治工作未达标的县区领导,分别降一级工资,并罚款3000元;连续两年未达到创建标准,且综治工作未达标的县区领导,分别降两级工资,并罚款5000元;连续三年未达到创建标准,且综治工作未达标的县区领导,要主动引咎辞职。各县区也要依照此办法,加大对乡镇(街道)领导及基层派出所的奖惩考核力度。

  (二)进一步加强政法综治组织队伍建设。一是认真落实省综治委、省编办《关于加强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组织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乡镇专抓综治工作的副职由乡镇党委副书记(副乡镇长)担任,乡镇(街道)综治办列编1-3名。3个农业县区的乡镇各组建一支5-10人的专职巡防队伍,千人以上的村、五百人以上的企业和大型集贸市场组建专职巡逻队伍,形成以派出所、社区巡防力量、群防群治组织为主体,各治安小区为点,村(社区)为块,各街道为面的治安防控组织网络。二是要认真贯彻省综治办、省财政厅《关于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精神,全面落实县区综治经费按辖区人均0.5元,乡镇(街道)按人均1元的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到位;三是加大对综治干部队伍的教育管理工作。要通过制定规划,分级培训,逐年度对政法综治干部进行政治、业务培训,提高其基本素质和工作技能。与此同时,要加强对基层政法综治干部的管理,严格考核奖惩制度,建立竞争激励机制。四是大力推进科技强警步伐。全市政法机关要本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进一步制定好科技强警规划,报市政府分年度实施。与此同时,要进一步落实从优待警的各项措施。

  (三)进一步严密治安防控网络。一是建立和完善“110”快速反应机制。要在全市组建10支“110”快速反应小分队,其中市局、城区、矿区各两支,西城、平定、盂县、郊区各一支。快反小分队按照科所队建制组建,以处警警车为战斗小组开展工作。二是在全市主要出市口设立治安卡点,对夜间驶出市区的客车和出租车进行身份登记,对可疑人员重点盘查,努力遏制盗抢机动车案件频发的态势。三是各县区要在主要交通路口、治安复杂场所及重点部位、易发案区段设立治安岗亭,强化各个重点区段和部位的治安防控能力,方便群众寻求帮助,提高群众“见警率”,预防、减少居民区和社会面多发性案件的发生。四是规范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减少可防性案件的发生。各县区、各单位要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将目前一些开放式、半封闭式小区升级改造为全封闭式小区。开展各项治安防控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分级负担。五是切实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流动人口及无业人员等高危人群的管理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安置帮教网络,落实安置帮教组织、安置帮教基地,强化信息管理查询系统建设和日常管控制度,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安置帮教,建立融政法机关、家庭、单位、社会力量于一体的安置帮教机制,减少重新犯罪。要完善党政统一领导,综治部门牵头,公安机关为主,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流动人口管理体系。切实加强对出租房屋、用工单位和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的管理,严厉打击流窜犯罪。全面落实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努力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六是进一步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责任制,落实定期排查、定期调处工作制度。切实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积极创建规范的司法所,做到编制、经费、硬件、职能“四到位”,充分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七是加强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着力解决铁路沿线的治安突出问题,确保铁路“大动脉”的安全畅通。八是进一步搞好校园周边治安秩序,强化对在校生的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四)进一步引深“严防范、多破案、强管理、保平安”立功竞赛活动。为了进一步强化我市的社会治安管理工作,有效提升公安机关对社会治安的控制能力,大力遏制各类刑事案件的发生,市委政法委、市劳动竞赛委员会从6月份起,在全市组织开展了“严防范、多破案、强管理、保平安”立功竞赛活动。活动开展一个月来,破案率提高,可防性案件下降。各级公安机关要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把治安防范和提高案件破案率作为公安机关履行职责的两大重点,积极探索,不断完善和提高,逐步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

  (五)进一步发挥综治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各部门要在创建“平安县(区)”活动中密切配合,积极参与,特别是各级综治委成员单位要认真总结借鉴共创共建活动中的经验做法,按照创建活动的任务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能,发挥作用,积极参与辖区的创建工作。

阳泉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