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200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委办[2004]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

  2004年是全国高校毕业生数量继续较快增长的一年,全国高校毕业生达280万人,比2003年净增68万,增幅达32%,加上过去历年未能就业的一部分毕业生沉淀到今年度竞争就业岗位,2004年全国实际需要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将突破300万人。衢州地区生源为6000多人,比上年净增1500多人,增幅达33%,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就业工作任务艰巨。

  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到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关系到社会政治稳定。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和部署,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协调机制,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抓紧抓实抓好。各级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和服务,抓住重点薄弱环节,加强督查,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各项工作的落实,确保200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不低于2003年的水平。

  二、拓宽渠道,政策扶持,积极为高校毕业生创造就业机会

  各级党政机关在新增人员时要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坚持“凡进必考”,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优先从高校毕业生中考试录用。各类企事业单位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市属事业单位招录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实行绿色通道,招录专科及以下毕业生原则上要执行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印发〈衢州市市属事业单位进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衢委办[2003]117号)规定,实行公开招考,对特殊专业(岗位)、紧缺专业普通专科毕业生进定额补助事业单位的,经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同意,可采取考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招聘录用。各类企事业单位要抓住高校毕业生就业高峰期的有利时机,主动走出去积极招录高校毕业生,大力引进高学历、高层次人才。对在衢州的工业企业吸纳本科及以上毕业生的,按市委、市政府《关于落实党管人才原则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衢委发[2003]33号)规定,2年内按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由当地财政予以资助。

  加大对毕业生到基层、乡镇、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政策扶持。对到农村、乡镇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实行定级工资。其他有条件的企业接收毕业生应安排一定的安家费,以鼓励毕业生更好地为企业服务;对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以及到个体和非公有制经济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要按有关规定,在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维护其合法权益;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在现有渠道中可安排为其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同时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加大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力度,衢州学院(筹)等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要加大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广泛开展“全程化、全员化、专业化、信息化”就业指导和服务。引导和鼓励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定符合实际的就业期望,自觉到基层去,到艰苦的地方和行业去就业创业。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的毕业生先进典型,鼓励毕业生服务基层、服务西部,支援国家建设。

  三、进一步完善人才市场功能,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优质服务

  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培育和建设更加完善的人才市场,为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创建更加完备的供需见面人才交流平台。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要开辟毕业生就业服务的专门窗口,为毕业生提供人事档案保管、办理集体户口、党团组织挂靠、推荐就业、代缴社会保险费、代办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等全方位、多样化的服务。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利用暑假、寒假及双休日学生休息的黄金时段,定期和不定期地举办各种类型的人才招聘活动和大型人才交流会;要有计划地组织企事业单位赴外地参加毕业生招聘活动。进一步加强衢州人才网建设,与各大院校进行信息共享,定期开展网上人才交流会,及时发布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和毕业生求职信息,为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提供网上沟通的平台。有条件的在衢高校可组织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进行双向选择,并组织推荐。

  同时要加强对人才市场的监管,严肃查处虚假招聘等违法违规行为,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创造良好的人才市场环境。

  四、加大对特困高校毕业生和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扶持力度

  对父母双方均失业,实际生活标准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要给予重点推荐,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各地各部门要积极组织暂时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临时性的社会工作、社会公益活动,或到用人单位见习并给予一定的报酬。对临时性患病并确无生活来源的或未就业的家庭生活困难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符合当地城市低保条件的,要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给予临时救助,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民政部门制定;符合失业条件的由各级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

  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