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现将《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16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省政府令第167号)是省政府根据《行政许可法》,结合本省实际作出的规定,各级、各部门要组织行政许可实施人员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严格执行。

  二、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原则上一律在本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的,应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未设立行政服务中心或行政服务中心不具备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条件的区政府和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自身实际,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省政府令第167号的要求,一个机构对外,一个窗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四、行政许可依法由两个以上许可机关分别实施的,按照市政府文件规定由一个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市政府文件未作规定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有关机关联合办理。

  五、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根据《行政许可法》和省政府令第167号,制作使用相应文书,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省政府令第167号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监察机关应依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和省政府令第167号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