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为保证全州中小学教材的顺利发行,维护全州各级各类中小学正常教学秩序,经州政府同意,现就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材发行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4]112号)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教材是指用于中小学教学的教科书、教师用书、选用教材和与教科书相配套的必要的教学辅助资料。其出版、发行招标投标工作均应按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中小学教材出版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和<中小学教材发行招标投标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新出联 [2002]22号)进行。在我省尚未开展试点工作之前,仍按现行管理办法执行,即每年秋季由省教育厅、省新闻出版局制定颁发指导性《教学用书目录》,再由州教育局、州新闻出版局制定颁发指令性《教学用书目录》,交由当地新华书店征订发行。其它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

  二、中小学教材的出版、印刷、发行工作由政府统一管理,各级相关部门要继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学校、个人自行其是。州县市新闻出版、教育部门要把打击盗版教材、教辅资料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加强管理,杜绝教材征订发行过程中的不良行为和腐败现象。有关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下决心坚决把盗版教材教辅资料赶出课堂,赶出校园。

  三、州、县新华书店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规范行业行为。认真细致地做好征订、发行工作,切实满足教育、教学需要。对贫困地区需要的黑白版教材必须保证供应。同时,要增强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

  四、教育、出版发行、财政等部门要高度重视中小学教材款的回收工作。严格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不准挪用截留中小学教材款的通知》(川办函 [1995]4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中小学校收取学生的代管费暂不纳入乡镇财政“零户统管”范围的通知》(川财教[2001]52号),加强管理和监督。中小学校收取的教材款不准列为学校收入,不纳入“零户统管”,必须当期与学生结清。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学校挪用、截留、拖欠教材款。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挪用,拖欠教材款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和个人要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加强中小学教材款清欠工作。教育、财政、新闻出版及新华书店要密切配合,认真清理中小学教材拖欠款项,并于年内完成清收工作。对逾期未完成教材款清收工作的县市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二00四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