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区、县人武部,市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3]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及时间

  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以上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和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部分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调整精简单位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编余士兵。上述提前退役的义务兵,在其《义务兵退出现役登记表》“备考”栏中注有“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字样;提前退役士官,在其《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批准单位意见”栏中注有“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字样。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各安置部门接收退役士兵的时间为: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原则上从2003年11月底开始离队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12月底基本结束;转业士官原则上从2004年4月1日开始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2004年5月底基本报到完毕。视调整改革需要,成建制撤销、改编单位退役士兵可提前到2003年11月中旬、驻高寒地区的可提前到2003年11月上旬开始离队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其中成建制撤销和改编为预备役部队的转业士官与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同时离队,其退役证件的签发时间仍统一填写为2004年4月1日。驻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青海玉树、果洛地区部队的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因气候原因可适当提前或推后接收报到时间。

  全市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工作在2004年10月底基本结束,2004年12月底全部安置完成。

  二、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退役士兵政治思想教育工作,针对安置工作的现状和安置改革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紧密联系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讲清国家改革和建设的形势和有关退役安置的政策规定,把退役安置同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贡献联系起来,引导退役士兵正确理解党和政府的各项改革措施,自觉服从改革和当地建设的需要,树立自立自强精神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正确对待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等问题,坚定依靠良好军人素质到新的岗位建功立业的信心和勇气。各地要满腔热情地为退役士兵服务,尤其要做好家庭困难、伤病残士兵和个人愿望未能实现、回城镇暂时得不到安置的退役士兵的思想稳定工作,防止发生各类重大问题和集体上访事件。各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人民军队的丰功伟绩,宣传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成功典型,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抓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2003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繁重,城镇总体就业压力增大,退役士兵待分配期延长后的管理教育问题突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置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对安置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深化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现行安置政策法规,继续全面推进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确保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认真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工作,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各有关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摸清当地各种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状况。民政部门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拟订安置计划,报当地政府批准后下达。所有行业和单位要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千方百计克服困难,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努力完成当地政府分配的接收安置任务。各中央、省属单位要积极支持地方政府工作,帮助下属单位完成安置任务,解决其在安置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不得拒绝接收和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转业士官、立功受奖退役士兵等重点安置对象得到优先和较好安置。

  我市2003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按照安排工作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对转业士官,由市、县政府实行公开考试安置。对荣立二等功、被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由市、县政府直接安置。同时,鼓励重点安置人员自谋职业。中央、省属单位及市属企业由其父母(配偶)所在单位接收安置。对有接收能力的企业鼓励多接收退役士兵。对其他无适合工作岗位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由其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几个问题的通知》(川府发[1999]3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2]35号)执行。各区、县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严格规范的实施办法。要建立和完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经费保障制度,及时发放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和城镇退役士兵待安期间生活补助。除向有指令性安置任务的单位依法收取有偿转移金作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经费外,各区、县政府应根据本地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将安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亦可按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采取社会化方式筹措,但不得向城市特困群体、离退休人员和农民筹集。有城镇退役士兵指令性安置任务的单位如按计划接收人员确有困难,应向当地安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在按每接收1名城镇退役士兵(含转业士官)缴纳4万元有偿转移金后,可免除相应的安置任务。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必须于2004年10月31日前将有偿转移金划拨到市、区县财政有偿转移金专户上。我市2004年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城镇退役士兵(含服役未满10年的复员士官)自谋职业补助金基数由2003年的4000元提高到6000元,转业士官自谋职业补助金基数由8000元提高到10000元,每1年军龄增加补助1500元。各级政府应在2004年12月31日前将自谋职业补助金一次性足额发放给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以确保安置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各区县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落实有关优惠政策,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专门开设退役士兵服务窗口,及时为办理求职登记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对提前退役士兵的安置,要与服役期满的退役士兵同等对待,按时接收,纳入2004年安置计划。其中,对服现役期满1年的退伍义务兵,按照服役期满退伍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安置;对服役期满9年的退役士兵,按照服现役满10年以上退役士兵的有关规定安置。

  (三)妥善解决农村退役士兵的实际困难。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区、县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方面给予支持。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应当给予扶持。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四)切实加强对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着眼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大局,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依法安置。各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军、地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配合,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要研究新形势下复员士官、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教育、服务和管理办法,探索有效的管理形式和服务方式。针对复员士官、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流动性大,安置地与生活地、择业地分离的现象,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对符合转业条件而作复员安置的士官,可在安置去向上适当放宽。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户口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属个人原因未按时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的转业士官,取消其安置资格。

  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区县和单位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和精神文明单位。对拒不接收安置任务或不按规定落实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要按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处罚。对积极完成安置任务的行业和单位要按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