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财税体制改革,理顺区(县)和乡镇(街道)财政分配关系,充分调动乡镇(街道)生财、聚财、用财的积极性,按照市对区(县)调整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对调整完善乡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和加强财政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完善乡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的目标和原则调整完善乡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的目标是:按照“一级政权、一级事权、一级财权、一级税基、一级产权、一级债权”的思路,调整和完善乡镇(街道)的财政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街道(镇)的协税护税体系,充分调动街道办事处和镇级政府税收征管、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在市对区(县)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大框架下,规范区(县)与乡镇(街道)的预算行为,提高区与乡镇(街道)两级政府的预算管理水平。

  调整完善乡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事权与财权统一的原则。从有利于乡镇(街道)政权建设和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出发,重新确定区、乡镇(街道)两级财政收支范围,调动乡镇(街道)当家理财的积极性。二是兼顾公平的原则。财政收入的划分和基本支出需求的核定,要兼顾公平和效率,以促进乡镇(街道)间的公平竞争和经济协调发展。三是鼓励增收的原则。落实加快区域经济发展的要求,鼓励乡镇(街道)大力发展区域经济,努力增加财政收入,增强乡镇(街道)财政实力。四是实事求是的原则。考虑乡镇(街道)经济发展、现状和趋势,合理确定乡镇(街道)收入基数;采取零基预算的办法,合理确定乡镇(街道)支出基数。五是有利于征管的原则。按照税收属地管理的要求,划定区与乡镇(街道)、乡镇(街道)之间的收入范围,以利于加强税收征管。六是简明规范、便于操作的原则。在确保实现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目标的前提下,办法力求简单透明,统一规范,便于操作。七是与农村税费改革相衔接的原则。严格执行税费改革政策,认真落实农村税费改革方案。八是保持相对稳定的原则。对乡镇(街道)财政体制一经确定,要保持其相对稳定性。

  二、合理确定对乡镇(街道)事权范围和财政收入的划分各区(县)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基本要求,依法界定各乡镇(街道)的事权范围。在明确划分财政支出责任的基础上,各区(县)级政府和各乡镇(街道)要各负其责,凡属区(县)政府承担的财政支出,各区(县)级财政积极筹措资金加以保障,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嫁给乡镇(街道)财政。区(县)级政府委托乡镇(街道)承办的事务,要足额安排对乡镇(街道)财政的专项拨款,不留资金缺口,不得要求乡镇(街道)财政安排配套资金。属于共同事务的,应根据各方受益程度,并考虑乡镇(街道)财政的承受能力,确定合理的负担比例,积极探索共同事务经费负担办法。

  各区(县)要根据财政支出责任以及收入分布结构,合理确定区(县)和乡镇(街道)的财政收入范围。收入的划分,应使区(县)、乡镇(街道)都有能与经济同步增长的税收收入,从而调动区(县)、乡镇(街道)两级财政培植财源、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对来自于乡镇(街道)的农业税、契税、房产税、所得税、营业税等属区(县)级的收入部分,原则上都应作为乡镇(街道)的固定收入或共享收入,对乡镇(街道)范围内的增值税留区(县)部分,也可作为乡镇(街道)的共享收入。共享的比例由各区(县)自行确定,但应力求统一、固定。对上划中央两税增量返还,也应尽可能给予一定的返还。

  各区(县)要根据乡镇(街道)经济状况,采取区别对待的办法,合理确定对乡镇(街道)的财政管理体制,妥善处理区(县)与乡镇(街道)的财政分配关系,避免向乡镇(街道)财政转嫁支出。对经济欠发达、财政收入规模较小的乡镇(街道),其财政支出可由县财政统筹安排,以保障其合理的财政支出需要;对经济较为发达、财政收入规模较大、财政收入增长能够满足自身支出需要的乡镇(街道),可实行相对规范的财政管理体制,以调动其发展经济和增加收入的积极性。要进一步加强对乡镇(街道)财政的管理,乡镇(街道)财政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除接受中央转贷外,不得举债或为企业、建设项目出具担保。

  为了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组织、培植、壮大财源建设的职能,促使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从2004年开始,对乡镇(街道)自己新办企业(含市场)或通过招商引资新办企业形成的税收,在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可以适当提高乡镇(街道)的分成比例。

  三、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全面推进乡镇(街道)财政建设(一)加强乡镇(街道)财政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乡镇(街道)财政作用。建立健全乡镇(街道)财政机构,配备必需的专职人员。充分发挥乡镇(街道)财政职能作用,努力建设职能完善、体制规范、财源稳固、制度健全、管理严格、收支平衡、高效精干的乡镇(街道)财政。建立健全街道(镇)的协税护税体系,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镇级政府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加强税收征管。

  (二)规范乡镇(街道)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各区(县)要切实帮助乡镇(街道)政府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并加强监督管理的力度,杜绝“小金库”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对乡镇(街道)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可实行报账制度,集中管理有关账目,由乡镇(街道)财政统一开户、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财政困难的乡镇(街道)必须建立工资专户,优先保证工资发放。对乡镇财政要按照“乡财县管乡用”的原则,采取账户统设、票据统管、收入上缴、支出下拨的预算管理方式,由区(县)财政直接管理乡镇财政收支。

  (三)建立和完善对乡镇(街道)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规范运作,保证乡镇(街道)组织正常运转,促进乡镇(街道)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

  (四)加大乡镇(街道)债务清理力度,防范和化解乡镇(街道)财政风险。各区(县)要帮助有关乡镇(街道)政府制定偿债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按债务来源、用途和现状,区别不同债务情况,采取有效办法进行处理消化。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乡镇偿债准备金,对于确应由乡镇(街道)财政承担的到期债务,按计划予以偿还。对于不属于乡镇(街道)财政承担的其它债务,要按照“谁借谁还”的原则,分别进行清偿。同时必须重申,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控制新增债务,乡镇(街道)政府和财政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一律不准对外提供任何经济担保。乡镇(街道)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要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根据财力制定发展计划,不得打赤字预算,不得超越自身能力盲目借债搞建设。

  四、强化财政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一)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区别轻重缓急,调整支出结构,合理确定财政支出顺序。要确保基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和基本养老金以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等按时足额发放。在基层政权基本财政支出需要没有充分保证的情况下,不得将财政资金投入到其他领域,更不能用于安排一些“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对按国家规定由财政安排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性支出,各级财政要足额安排,全部纳入财政在国库开设的工资专户,专门用于工资发放。

  (二)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供给范围,解决财政供养人口过多、包揽过宽的问题。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实行定编定员,对超编人员,要采取措施,限期清理辞退。要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管理,改进事业经费的拨付办法,科学核定对事业单位的拨款数额。

  (三)稳步推进财政改革,强化预算管理,加快公共财政体制构建步伐。一是继续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努力推进综合财政预算;二是进一步完善和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继续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全面推行部门预算,加大综合财政预算改革力度;三是积极探索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和会计制度改革,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四是规范和完善政府采购预算,加大推行政府采购工作力度,加强政府采购法制建设,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扩大政府采购规模。

二00四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