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咸阳市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自2004年7月15日起施行。

  二○○四年七月十三日

咸阳市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全市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制度,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和效率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听证会应公开举行。

  第四条 下列事项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听证的;

  (二)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的;

  (三)行政机关认为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需要听证的。

  第五条 行政许可有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下列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一)3人以上同时竞争,且行政许可数量又少于竞争人数的;

  (二)对相邻权人、竞争对手或者消费者有重大影响或影响其经济利益在5万元以上,无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

  (三)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许可。

  第六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于二十日内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七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告知听证权利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能够书面送达的,应送达听证告知书;

  (二)可即时送达的,口头告知后应制做笔录;

  (三)按照前两项无法送达的,采取公告送达,公告期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八条 实施行政许可听证,采取听证会的形式。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第十条 实施行政许可听证,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听证现场应设听证主持人席、听证员席、行政许可审查人员席、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席和公众旁听席。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有关负责人担任。

  行政机关所属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具有法制机构职能的机构工作人员为听证员。听证员为三至五人。

  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或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听证主持人或听证员。

  第十二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主持人应核对参加听证人员的身份,询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是否申请回避。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宣布暂停听证,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申请听证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三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代理听证。

  第十四条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席,又不委托出席听证会的,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可决定缺席听证或取消听证会。

  第十五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会纪律和要求,并宣布听证会开始;

  (二)由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工作人员宣读拟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并提供证据、理由;

  (三)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证据并与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工作人员之间进行提问、解释、申辩或质证;

  (四)听证主持人对实施行政许可情况进行调查、询问,制作听证笔录;笔录应递交除旁听人以外的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 听证结束后,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行政机关应将行政许可决定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按照有关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听证参加人员应遵守听证会纪律,不得扰乱听证会秩序。扰乱秩序者,听证主持人有权制止并提出警告。不听从制止,严重扰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听证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对工作失职或徇私舞弊的,应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自行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不得向听证参加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