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已于7月1日发布实施,为加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销售监管工作,明确派出机构的工作内容与要求,现就基金销售活动监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派出机构应依据会机关的授权,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销售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协助会机关对辖区内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委托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代销机构,名单附后)的基金销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于辖区内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派出机构应按照我会基金监管部的核查要求检查其是否具有与基金代销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是否具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技术设施,并出具现场核查意见书。该现场核查意见书将作为核准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重要依据。相关的现场核查工作规程将随后下发。

  三、派出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进行检查,若发现不具备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应勒令其停止,及时处理并报告我会基金监管部。

  四、派出机构应对辖区内基金管理公司和代销机构的销售活动进行检查或抽查,了解其在基金销售网点发放或公布的材料是否与基金管理公司向派出机构报备的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相一致,若出现不一致的情况,要立即要求相关基金管理公司和代销机构改正,及时处理并报我会基金监管部。

  五、派出机构应对辖区内基金管理公司和代销机构的销售活动进行检查或抽查,了解其是否存在《销售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禁止的行为,一旦发现,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我会基金监管部。

  六、派出机构要根据辖区基金管理公司和代销机构的数量,配备必要的人员,加强对基金销售活动的监管,为每个基金管理公司和代销机构建立基金销售监管档案。

  派出机构应在每年一月份和七月份向我会基金监管部报送前半年的基金销售监管报告,详细说明派出机构在基金销售监管工作中所采取的监管措施、发现的违规销售行为及处理情况,该报告将作为会主管部门评价基金管理公司和代销机构遵规守信程度的重要依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四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目前已获得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名单

  1、代销银行名单:

  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浦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

  2、代销券商名单:

  国泰君安证券、华夏证券、广发证券、国信证券、招商证券、银河证券、联合证券、中信证券、海通证券、申银万国证券、广东证券、西南证券、华龙证券、大同证券、民生证券、闽发证券、山西证券、北京证券、长江证券、万通证券、广州证券、兴业证券、天同证券、华泰证券、渤海证券、汉唐证券、大鹏证券、金通证券、万联证券、国元证券、湘财证券、东吴证券、东方证券、光大证券、天一证券、金信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