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商贸园管委会,市工业园管委会:

  《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方案

  国务院决定2004年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04]13号)精神,现结合巴中粮食生产和流通实际,制订我市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思路和实施步骤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有利于粮食生产、有利于种粮农民增收、有利于粮食市场稳定、有利于国家粮食安全的原则,进一步深化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二)改革的总体目标: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粮食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和市场主体多元化;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机制,保护种粮农民的利益,加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加强粮食市场管理,依法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加强粮食工作市长负责制下的区、县长责任制,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符合我国国情的粮食流通体制,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三)改革的基本思路:放开购销市场,直接补贴粮农,转换企业机制,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

  (四)改革的步骤和要求:全面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分别决策,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二、放开粮食收购和价格,健全粮食市场体系

  (一)积极稳妥地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发展和规范多种市场主体依法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和省政府制订、公布的收购市场准入条件,积极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种所有制性质企业依法入市收购粮食,实现粮食购销市场主体多元化。

  (二)放开粮食收购价格,转换粮食价格形成机制。一般情况下,粮食收购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政府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实行宏观调控。要充分发挥价格的导向作用,当粮食供求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保证市场供应、保护农民利益,必要时可按省政府决定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格。

  (三)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继续办好农村集市贸易。加强粮食批发市场建设,提升市场服务功能,引导企业入市交易。逐步形成粮食集市贸易与现货批发相互补充的粮食市场体系。取消粮食运输凭证制度,严禁各种形式对粮食流通实行区域性封锁,建立公平竞争、规范有序、市内外相互统一的粮食市场。

  三、建立直接补贴机制,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一)从2004年起,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补贴的标准,按照能补偿粮食生产成本并使种粮农民获得适当收益,有利于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有利于促进粮食生产的原则确定。今年直接补贴种粮农民继续执行现行办法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

  (二)直接补贴种粮农民的资金,从粮食风险基金中优先安排。2004年的直接补贴资金占全市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的40%,以后年度逐年增加,经过3年达到50%,区、县粮食风险基金用于直接补贴后有缺口的,经区、县政府申请,由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请借款解决,还款责任由申请借款的区、县政府承担。

  (三)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做好直接补贴的组织和落实工作,保证种粮农民得到实惠。要把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计算依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逐级落实到每个农户,并张榜公布,接受农民监督。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严禁截留、挪用。

  四、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快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

  (一)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总体要求是:实行政企分开,推进兼并重组,消化历史包袱,分流富余人员,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更好地发挥主渠道作用。

  (二)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因地制宜实行企业重组和组织结构创新。以现有仓储设施为依托,改造和重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作为政府实行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承担中央、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和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原则上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为主的产权制度。区、县政府要重视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粮食购销公司的组建和经营工作,承担政府粮食储备的主要任务,以此作为当地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重要力量。粮食购销公司对其独资和控股的粮食企业可以资产为纽带,实行运营管理,也可以实行租赁和承包经营。小型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改组、改造和兼并,或租赁、出售、转制。国有大型粮食企业集团要实行资源整合,鼓励吸收社会资本参股,实现股权多元化和组织结构创新。对资产规模较大、公司制改革规范、经营状况良好的国有大型粮食企业集团可以由政府授权对其全资、控股或参股企业行使国有出资人职能,发挥大型国有粮食企业在粮食经营和宏观调控中的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政府掌握调控粮食市场的基本载体,必须严格现有粮油仓储设施的管理。国家粮食储备库和省粮食储备库仓储设施,应保持现有规模,其具体管理办法待省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制订下发后实施。

  (三)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参股的粮食购销企业在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和收购价格后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决不允许将经营性亏损转由国家财政负担。各区、县政府要切实落实责任主体和监管职责,采取各种积极有效措施规避此类企业的市场风险转为政府财政风险。政府为调控粮油市场或委托企业代理各项粮油购销政策性业务,按照“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单独列账,封闭运行。

  (四)改革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和分配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职工实行合同制,企业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在内部岗位管理上实行公开选聘,竞争上岗,经营管理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工资能高能低。企业分配实行岗位工资制为主,与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贡献相联系的激励工资制度。职工工资水平由企业根据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企业经济效益决定,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允许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分配办法实行以业绩考核确定劳动报酬,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五)妥善分流安置国有粮食企业人员,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各区、县政府要认真按照《巴中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企业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巴府发[2002]29号)精神,将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和分流人员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国有粮食企业分流人员的工作要在2004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粮食企业分流安置职工、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等所需资金有缺口的,由市、区、县政府统筹考虑采取多渠道解决。一是由地方政府多渠道筹集;二是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主要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处置企业划拨土地须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土地收益的,经政府批准,其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优先用于安置职工;三是政府可以在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总额内按审批额度安排部分资金;四是欠交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费用的国有粮食企业,其职工可以先移交社保,用粮食风险基金或筹措其他资金处理。有困难的国有粮食企业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减征或免征3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属地方政府减免税权限内的税费要给予减免支持。区、县政府要积极鼓励和扶持粮食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指导国有粮食企业充分利用各种资源,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妥善分流安置企业人员。

  (六)妥善处理企业按保护价和定购价收购的粮食,为企业深化改革和自主经营消除负担。对企业现有库存中以往按保护价(含定购价)收购的粮食,实行“新老划断、分步销售”。首先用于充实地方粮食储备和政策性供应粮源,其余部分按省政府有关部门安排分批尽快销售,2年内销售完毕。对尚未销售的库存粮食,继续给予利息和必须的保管费用。这部分粮食按计划销售发生的价差亏损,原则上由粮食风险基金弥补;确因库存粮食数量较多、价差亏损较大,难以用粮食风险基金弥补的,经市、省有关部门核实后,价差亏损挂账,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逐步归还。粮食、财政、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销售计划执行情况和价差亏损挂账的监管。对库存的陈化粮食,经国务院批准后按计划统一组织定向销售,严禁倒卖和流入口粮市场。陈化粮价差亏损仍按现行办法解决。

  (七)规范处理企业历史财务挂账,解除企业亏损挂账包袱。对1992年3月31日以前经清理认定的粮食财务挂账,按有关规定继续消化。对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间所发生的、经清理认定的粮食财务挂账,财力较好、有条件开始消化本金的,由地方消化本金,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利息;财力确有困难的过渡期再延长5年(2004年至2008年),5年内新增的粮食财务挂账利息,由中央和地方各负担一半。各级财政负担的利息仍由预算单独安排,不得挤占粮食风险基金。对1998年6月1日到放开收购价格和市场,实行市场化改革之前新发生的亏损,按照省审计厅制定的实施方案,由市审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市农发行等部门配合,组织清理,并进行交叉审计,按照“分清责任、分类处理”的原则解决。经审计的各项政策性亏损,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实行挂账,由市、区、县政府统筹资金,按国务院有关规定限期消化。企业经营性亏损,由企业自行偿还。

  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历次审计认定的政策性财务挂账,以及本次审计后销售老库存和老库存中陈化粮的价差亏损,全部从企业剥离,由区、县粮食局集中管理。对企业已经剥离的政策性挂账相应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当及时解除抵押关系,帮助企业恢复生存和发展能力。要妥善落实银行贷款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改革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办法,完善信贷资金管理措施

  (一)农业发展银行要保证国家粮食储备和政府调控粮食的信贷资金需要。对中央、省、市级储备粮所需资金,要按计划保证供应;对区、县政府为调控当地粮食市场供求所需资金,在落实有关费用利息及价差补贴的前提下,要及时、足额提供贷款。对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括改制后落实原有贷款债务、具备贷款条件、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要按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发放收购资金贷款。同时,对具备粮食收储资格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其他粮食企业,农业发展银行可以根据企业风险承受能力提供贷款支持。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快信贷资金管理方式改革,建立以贷款风险控制为核心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

  (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积极多渠道筹集收购资金,各商业银行也要积极支持粮食生产和经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各类粮食企业和经营者,应给予贷款支持。

  六、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

  (一)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要充分利用自身的仓储运输设施优势和所享受的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带头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尽可能多地掌握粮源,增加市场供应,绝不允许逆向操作,要在粮食收购上起主导作用,在粮食价格上起引导作用,在调控市场上起稳定平衡作用,在维护市场秩序上起带头作用,在粮食宏观调控中起载体作用。

  (二)完善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市场准入标准。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须经县级或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取得入市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从事粮食经营。粮食经营企业的条件,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方面应承担的义务等由省另行制定公布。

  (三)加强对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服务和监管。各级政府要依法保障非国有粮食企业的权益,充分发挥其搞活流通、保证市场供应的积极作用,同时也要依法严格规范其经营活动,引导他们合法经营,维护市场正常流通秩序。

  (四)强化粮食批发和零售市场的管理。凡从事粮食批发和零售的企业要承担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粮价的义务。市内的粮食批发商、成品粮加工企业等粮食经营企业在正常情况下的库存常量为月均销售量的20%.必要时,将另行制定上述企业的最高库存或最低库存数量。违者按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在市场粮价出现不合理上涨时,经省政府批准,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制定的粮食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由市、区、县粮食局、工商局、物价局监督予以实施,稳定粮食市场价格,并定期监测、发布全市重要粮食品种的市场价格信息。

  (五)加大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和调控力度。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包括收购、批发、零售企业都要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制度,定期如实逐级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数量报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所有的粮食经营者都必须服从政府对市场的调控,不得囤积居奇、牟取暴利、哄抬物价、扰乱市场,也不得压级压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依法取缔违法经营,严格查处掺杂使假、合同欺诈、囤积居奇、哄抬粮价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质检、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的质量、卫生检验监督,保护粮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各地不得擅自将耕地改为非农业用地,严禁违法违规占用、毁坏农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用地和农村承包土地的管理。稳定基本农田面积,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确保基本农田保护区落实到村组、农户和地块。严禁在基本农田种树、挖鱼塘,禁止将基本农田用于非农业种植用途。加大对粮食主产区的扶持力度,扩大粮食播种面积,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优化粮食区域布局。增强粮食生产科技储备,改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条件。

  (二)健全和完善中央和省级粮食储备制度和调控机制,确保全市粮食安全。当出现粮食供给短缺或农民“卖粮难”时,主要通过销售或收购市级粮食储备进行调节。按照国务院“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的要求,建立市级粮食储备(具体粮食储备数量另文下达)。

  改进和完善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办法,市粮食局为市储备粮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市级储备粮负总责。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发展银行等有部门进行监管。按照“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要求,建立政企分开、责任分明、高效灵活、调控有力、搞活增值、费用节省的管理运作模式,确保市级储备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安全可靠,管理规范。市级储备粮的管理体制另行研究制定。

  (三)继续实行粮食风险基金包干的政策。包干的粮食风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统筹安排使用,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用途之外的其他开支。

  (四)建立中长期粮食供求总量平衡机制和市场监测预警机制。区、县政府要制定粮食应急保障预案,确定粮食预警调控指标。加强对粮食市场供求情况的监测分析,实行粮食生产、消费、库存、价格等信息的定期发布制度。完善粮食质量标准体系,改进检测技术和手段,加强对粮食产品的检验检测,保证粮食产品的质量安全。建立、健全和实施无公害、绿色、有机等优质粮食产品的认证和转基因粮油产品标识制度。

  (五)加快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逐步实现依法管粮。市、区、县粮食局要政企分开,由管理粮食企业转变为代表政府管理社会粮食的流通。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完善有关配套规章,依法规范粮食市场。

  八、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稳步实施

  (一)切实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领导。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部署,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要在市政府宏观调控下,对本地区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全面负责。

  (二)完善粮食市长负责制下的区、县长责任制。市长对全市粮食产需总量平衡和粮食安全负总责,其目标责任分解到区、县长在粮食工作方面的责任。一是发展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二是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机制。确保地方应配套的粮食风险基金足额到位,做好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工作。三是搞好粮食总量平衡。四是管好地方粮食储备。保证地方储备的粮食达到省、市政府要求的规模;保证地方储备粮食适销对路,品质优良;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五是规范粮食市场秩序。禁止地区封锁和地方保护,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的主渠道作用,规范粮食经营者的行为。六是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转换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机制,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妥善解决历史包袱,化解各种矛盾,维护社会安定。各区、县长应当切实负起责任,由于工作不力造成本地区粮食供求不平衡,引起市场和社会动荡,要追究领导责任。

  (三)稳定和加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和人员,切实履行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管的职责,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粮食市场的指导和监管,对取得粮食收购市场准入许可证的企业要对其准入资格和证书进行定期审核。同时继续做好军粮、退耕还林用粮和灾民口粮等的供应工作,确保供应及时,质量合格。

  (四)市级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落实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整体方案的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做好粮食风险基金的足额到位和使用监管。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企业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工商、质检、卫生等部门要按职能分工,加强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国土、国资、房管、税务等部门要给予政策扶持,积极支持粮食企业改革。

  (五)各区、县政府要按照本方案制定周密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备案。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这项改革,及时总结,不断完善相关政策,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

  (六)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方案不符的,均以本方案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