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梧州市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十三日

梧州市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85号)的要求,为了进一步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维护我市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从7月1日至10月10日,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揭批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本质及其危害,提高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严重危害性的认识,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大行政执法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履行职能,加强配合,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巩固打击成果,维护我市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内容

  (一)严厉打击以“加盟连锁”、“网络销售”、“市场营销”等名义从事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

  (二)依法查处转型企业违规培训和传销活动。

  (三)查处变相传销活动大要案,重点打击以“拉人头”为主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欺诈活动。

  (四)严厉查处利用互联网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

  (五)取缔传销和变相传销组织,防止大规模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发生和蔓延。

  三、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区域和对象

  (一)重点区域:

  1.城乡结合部、外来人口集中居住较多的地方。

  2.城乡出租屋及旅店、宾馆。

  3.曾发现过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区域。

  (二)重点对象:

  “深圳文斌”、“广州佑融”、“广州绿丹兰”、“美国远程教育”等一批传销和变相传销组织的违法活动,一经发现,坚决予以取缔。

  四、工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合作。各级公安、工商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完善监管执法机制,加强对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日常监管。公安部门要严密监控传销组织和头目,发现苗头,及时打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日常巡查制度,明确执法人员和责任地段,发现传销行为的,要及时查处;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发现组织或参与传销的,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查处。要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外来人口集中地区、居民出租屋等重点地区和部位的监管力度,加强防范,建立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把传销和变相传销消灭在萌芽状态中,决不能让其再形成气候。

  (二)强化对转型企业的监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全面掌握转型企业在我市的经营情况,完善各项监管制度,敦促转型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规范经营行为,防止转型企业采用传销方式推销产品和违规培训,对多次警告不予整改的转型企业要依法进行查处。

  (三)铲除传销窝点,严厉查处大要案件。一是开展查源头、端窝点工作。各级工商部门要充分利用12315申诉举报网络,积极鼓励人民群众举报,广辟案源。坚持在调查摸底,全面掌握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情况基础上,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集中力量铲除传销窝点,摧毁传销网络,从源头上清除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二是对社会影响大、涉案地区广、破坏经济秩序、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传销和变相传销大要案件和传销组织,要组织专门力量予以打击,决不手软;三是严惩传销和变相传销组织者,构成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坚决取缔。

  (四)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管理。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强暂住户口登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及暂住证的办理和查验等工作,防止传销和变相传销组织者利用出租屋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禁出租房屋给传销人员的通知》(桂工商发[2003]114号)的要求,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管理,规范房屋出租人的出租行为。同时,各县(市)区要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外来人口集中地区、居民出租屋等重点地区和部位的监管力度。

  (五)加强宣传引导,强化社会监督。要广泛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国家有关禁止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政策,深刻揭露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欺骗性、危害性,尤其是通过典型案例来教育广大群众提高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自觉抵制传销活动。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有针对性地做好大中专在校学生、下岗人员、农民等群体的工作,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形成全社会携手抵制、共同打击的良好态势。

  五、时间安排

  (一)7月1日至10日为准备阶段(已先期布置)

  (二)7月11日至9月30日为实施阶段

  (三)10月1日至10日为总结阶段

  六、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克服麻痹思想和厌战情绪,树立长期作战思想,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结合实际,制定行动方案,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

  (二)加强组织领导。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5号)和《关于在全区开展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85号)的精神,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为确保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进行,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公安局、工商局、商务局、经委、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专项整治行动督查组,对各县(市)、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行督查,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明显成效。

  (三)加强协作,共同打击。各级公安、工商、城管、银行、民政等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00]5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80号)的要求,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联手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同时要做好传销人员及其亲属的教育和疏导工作,防止群体性上访事件;要加强县(市)区间、部门间的协调配合,重点区域要和传销人员所在的地区加强配合,联合劝返传销人员。

  (四)加强检查、指导。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市专项整治行动督查组将定期、不定期派出工作组对重点地区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负责组织检查辖区工作进展情况、查处大要案件情况,在专项整治行动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专项整治行动督查组报告。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要在10月10日前将本辖区、本部门专项整治行动开展的情况报市专项整治行动督查组(督查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