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工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下发前,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工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继续按《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农工商企业从业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若干事项的通知》(青政发〔1997〕153号)执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上述农工商企业新招用的从业人员,在企业与其按规定办理就业手续、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基础上,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二、本《通知》下发前,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工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再执行青政发〔1997〕153号文件,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三、废止《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农工商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发〔2002〕11号)。

  二○○四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