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公安局关于《太原市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2004年7月12日

太原市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市公安局 2004年6月19日)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关精神,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我市道路交通管理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太原市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总指挥:张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总指挥:薛东晓(市政府副秘书长)

  胡德照(市安监局局长)

  胡越峰(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新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队长)

  指挥部成员为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成员。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相应制定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救援预案,成立组织机构,建立医疗救护、应急救援、事故处理等工作机制,并报市政府备案。

  二、职责分工

  (一)总指挥。负责组织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实践演练,修改补充本预案。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启动预案,调动应急救援力量和物资,及时掌握事故现场态势,全面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二)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联络、协调、配合等有关工作;遇突发事故总指挥不在本市时,代行总指挥职责。

  (三)市公安局。接到报案后,迅速到达事故地点,封锁现场、维持秩序、疏散人员、疏导交通,实施现场救援,及时调动警力,保护现场人员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处置事故现场的刑事案件;对事故现场相关人员实施监控,确保事故抢险和事故调查的顺利进行。

  (四)市安监局。负责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汇报事故及救援情况;装载危险化学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负责紧急调动相关单位和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根据省、市政府授权,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市卫生局。组织事故现场伤员抢救工作,协调急救中心和医疗机构参与救治,负责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随时向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抢救、防疫等情况。

  (六)市财政局。协调安排应急救援资金。

  (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当接到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报案后,要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并通知上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迅速组织事故处理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在抢救受伤人员的同时展开现场勘查和信息收集。同时要搞好与事故处理、医疗救护、专业救急清障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负责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姓名、身份、通知死伤者家属和事故现场勘查、取证、录音录像等工作。负责对交通事故责任人员的监控和处理。成立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性质及成因,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八)市公安局消防支队。根据交通事故特点及时组织人员携带所需切割器材及消防设施到达现场,防止事故车辆起火,及时扑灭火源。

  (九)市保险公司。负责事故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失赔付。

  (十)市新闻中心。负责新闻记者现场采访管理和对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

  (十一)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掌握事故发生的时间、伤亡人数等情况,防止扩大事故损失。负责事故救援人员的车辆、食宿、接待等后勤工作,确保事故救援所需人员、物质、设备及时到。

  (十二)其他成员单位。要按照太原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要求认真履行好各自职责。

  三、事故救援

  (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指挥中心接到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报案后,要按规定程序报上级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和总指挥,根据总指挥的命令启动本预案。

  (二)各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要及时赴到事故现场,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成立现场勘查组、现场抢救组、秩序维护组、医疗救治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工作组和事故调查组,迅速有序地实施救援。

  (三)现场勘查要与组织抢救同时进行。事故勘查人员要认真、细致、及时地在现场收集各类痕迹、物证,并将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证的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以备查证。

  四、其它责任

  (一)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交通事故救援必须的物资和资金由参加救援的成员单位负责,交通事故责任人根据责任轻重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予以补贴。

  (二)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关系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对接到通知后不能迅速赶到现场参加救援而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从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除指挥部成员单位外,其它单位均应无条件为事故救援提供人力、物力、交通等方面的便利,过往车辆和行人要给予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故阻挠和干涉事故救援工作,否则视后果给予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