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铜陵市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实施意见》业经今年第六次市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同时,县、区政府要尽快出台相关实施细则,确保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工作落到实处。

特此通知
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铜陵市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实施意见

  (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保障农村特困群众基本生活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建立和完善我市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制度,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托土地、政府救济、社会互助、子女赡养”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通过整合社会救助资源,完善救助政策,经过三年努力,构筑我市农村社会保障平台,确保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维护全市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具体步骤为:2004年全面启动农村特困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对人均年收入低于625元的特困家庭实施定期定量救助;对人均年收入低于625-1000元的困难家庭实施临时救助;郊区、狮子山区和开发区的农村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开始探索农村大病医疗救助;2005年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工作逐步完善,并积极稳妥地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过渡。2006年整合农村困难群众救助资源,初步构筑起较为完善的新型农村社会救助体系。

  二、救助对象及救助标准

  救助对象:分为定期救助对象和临时救助对象。

  定期救助对象主要是农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人、抚养人,但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抚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因病、因伤、因灾等原因丧失主要劳动力,常年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特困家庭。

  确诊的艾滋病患者、艾滋病感染者,以及患者家属、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和孤儿应纳入农村特困群众定期救助范围。

  临时救助对象主要是有劳动能力,但因病、因残、因灾等原因,通过自身努力短期内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特困家庭;享受了五保供养、优抚及其他特殊政策救济待遇,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特困家庭。

  救助标准:

  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坚持“以户为单位,分类施救”。

  (一)对因病、因伤、因灾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常年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需要定期救助的家庭,按照每月每人20-30元标准救助;

  (二)已纳入农村五保供养的对象,供养标准和资金来源渠道不变。

  (三)对农村新增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按照每月每人40-60元标准救助;

  (四)临时救助对象标准原则上按每户每年不超过300元进行救助。具体情况由县区民政部门确定,

  已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郊区、开发区、狮子山区要根据本规定逐步调整现有标准,并进一步规范运作。

  三、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对农村特困群众施行生活救助,必须建立稳定可行的资金来源渠道。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3]88号文件要求,我市农村定期特困救济对象所需资金,扣除省拨专项补助资金后,市、县(区)、乡(镇)按5:4:1比例列入各级财政预算(遇省对市、县财政预算拨款方式改变另行调整)。另外,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多方筹措资金,开展社会救助。

  救助资金管理必须实行“分级筹集、集中管理、封闭运行”。即市、县(区)、乡(镇)筹集的农村特困群众救助资金分别拨付到县(区)农村社会救助资金专户,由县(区)民政部门集中管理、统筹发放、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使用。五保供养、优抚等专项补助资金也要拨入县(区)民政部门农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且资金不得与农村特困群众救助资金混同使用。

  资金的使用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审计及社会监督。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工作必需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

  四、申请、审批、发放程序

  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申请人持户口簿和身份证及相关证明向村民小组申请或由村民小组提名,填写《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经村民小组核实后报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定救助对象和类别,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7天以上,广泛听取意见后,报乡(镇)政府审核;

  乡(镇)政府及时审核和上报县(区)民政部门;

  县(区)民政部门在一个月内完成审批工作,同时报市民政局审查备案;审批后,再次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3天以上,如无异议,则确定为救助对象,并对批准享受定期和临时救助的对象分别发给统一印制的《农村特困群众定期救助证》、《农村特困群众临时救助卡》;对不符合农村特困群众救助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农村特困群众救助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按季发放,原则上应采取社会化发放。对享受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待遇的农民,也可以发放实物。县、区每季度要向市民政、财政部门报送农村特困群众救助报表。

  农村特困救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救助对象原则上一年一申报(每年的10月至11月为申报、审核、审批期)。市民政部门每年对农村定期救助对象核定一次,并会同财政部门下达资金计划,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进有出,真正把符合条件的农村特困群众纳入救助范围。

  五、组织实施

  (一)成立铜陵市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市民政、宣传、财政、农业、教育、卫生、税务、工商、国土、建设、统计、物价、残联等部门及县、区政府负责人任成员,负责全市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并适时调整农村特困群众救助标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各级民政部门根据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工作需要,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资金支出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报政府批准后纳入财政预算,并据实拨付,保证使用。

  (三)领导小组成员部门要密切合作,形成对农村特困群体救助的整体合力。把对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工作当作自己份内的事,各司其职,各尽所能,从而形成政府领导、各相关部门携手合作、协力济贫的社会救助体系。

  (四)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工作,营造人人知晓、人人监督的舆论氛围。

  六、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国家和省如有新的政策,按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