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人民政府会议公文公务活动运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七月十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会议公文公务活动运作办法

  为实施《广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确保市政府会议、公文处理和公务活动等日常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会议公文公务活动运作办法》。

  一、会议

  本办法所指的会议包括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市政府工作会议和市政府新闻发布会。

  (一)市政府全体会议。

  市政府全体会议是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重大问题的会议,一般每年召开2次。

  1.议题的范围与确定。

  市政府全体会议的议题范围主要是:

  (1)传达贯彻上级领导机关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决议;

  (2)讨论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包括议案、市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执行情况报告、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报告等;

  (3)分析全市的经济和社会形势,部署市政府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

  (4)市长认为有必要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拟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议题主办单位按科学民主决策程序经过充分的研究论证和协商,按公文处理程序经分管副市长协调或者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2.出席和列席人员。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出席人员为市政府组成人员,即: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府办公厅,市法制办、外事办、侨办、台办,市府研究室以及与议题有关的单位领导列席会议;同时,可根据需要安排各区、县级市政府和市府直属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市政府领导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市长请假,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其他组成人员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告知市府办公厅,再由市府办公厅向市长报告。

  3.会议组织。

  市政府全体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府办公厅负责,具体由秘书处承办。主要任务是拟定会议方案、准备会议文件和会场、印发会议通知、落实出席会议人员、做好会场服务等。

  建议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的方案呈报市长审批同意后,市府办公厅应当及时将会议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会议议题的主办部门应当按要求将议题材料印制并送达市府办公厅;市府办公厅一般应当将会议通知连同议题材料提前3个工作日以上分送与会人员。

  4.会议纪要和决定事项督办。

  市政府全体会议若需印发会议纪要,其草拟、呈批、印发以及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由市府办公厅负责,具体按本办法“公文”部分的有关规定办理。

  5.会议报道。

  市政府全体会议的内容需要作新闻报道的,由市长或者秘书长决定,具体由市府办公厅负责组织(新闻信息处承办)。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

  市政府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市政府重大工作事项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2次,一般安排在星期一下午召开;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1.议题的范围与确定。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范围主要是:

  (1)讨论决定市政府贯彻上级领导机关有关指示和文件精神的重要措施;

  (2)讨论决定市政府报请上级领导机关批准的重大事项;

  (3)讨论决定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及其他重大事项;

  (4)审定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命令、决定、公告和重要的通告、通知等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5)讨论决定市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干部任免和奖惩事项;

  (6)市长认为有必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议题主办单位应当按科学民主决策程序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按公文处理程序经分管副市长协调或者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2.出席和列席人员。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副秘书长以及市府办公厅,市计委、经委、商业局、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建委、交委、农业局、外经贸局、统计局、法制办和市府研究室的负责人为相对固定列席人员;与议题有关的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相关议题讨论;必要时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人民团体的负责同志和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及专家学者列席有关议题讨论。

  副市长、秘书长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市长请假,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列席会议的部门负责人应是本部门的行政主要领导,行政主要领导确实不能与会的,应当报告市府办公厅,并安排本部门其他领导参加。列席人员原则上不得带助手,议题主办单位因特殊情况确需带助手的,需事先征得市府办公厅同意。

  3.会议组织。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府办公厅负责,具体由综合督查处承办。主要任务是准备议题材料,提出开会时间建议并呈批,印发会议通知,落实出席会议的领导,准备会场并做好会场服务等。

  市长批示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市府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应当及时将市长的批示和有关要求告知议题主办部门;议题主办部门应当按要求做好议题准备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材料送达市府办公厅。市长同意安排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后,市府办公厅一般应当将会议通知连同会议材料提前2个工作日以上分送与会人员。

  4.会议纪要和决定事项督办。

  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的草拟、呈批、印发以及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由市府办公厅负责,具体按本办法“公文”部分的有关规定办理。

  5.会议报道。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内容需要作新闻报道的,由市长或秘书长决定,具体由市府办公厅负责组织(新闻信息处承办)。

  (三)市长办公会议。

  市长办公会议是研究决定市政府重要工作事项的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1.议题的范围与确定。

  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范围主要是:

  (1)市长认为有必要主持研究布置的重要工作事项;

  (2)涉及两个以上副市长的分管工作范围且因情况复杂、需由市长主持研究决定的事项;

  (3)分管副市长认为在其职权范围内难以决定、需提请市长研究决定的事项;

  拟提交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按公文处理程序报市长审批确定;也可由市长口头指示确定。

  2.参加人员。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与议题有关的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

  3.会议组织。

  市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府办公厅负责,具体由综合督查处承办。主要任务是准备会议材料,印发会议通知,落实参会人员,准备会场并做好会场服务等。

  接到安排召开市长办公会议的任务后,市府办公厅应当及时通知议题主办单位将有关议题材料印制并送达市府办公厅;市府办公厅一般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以上将会议材料与会议通知一起分送与会人员。

  4.会议纪要和决定事项督办。

  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的草拟、呈批、印发以及决定事项的督办由市府办公厅负责,具体按本办法“公文”部分的有关规定办理。

  5.会议报道。

  市长办公会议的内容需要作新闻报道的,由市长或者秘书长决定,具体由市府办公厅负责组织(新闻信息处承办)。

  (四)市长碰头会。

  市长碰头会是传达上级会议、文件精神,互通情况、商议工作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至2次,一般安排在星期一下午召开;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1.议题的范围与确定。

  市长碰头会的议题范围主要是:

  (1)市政府领导传达上级会议、文件精神;

  (2)市政府领导通报近期工作情况,布置有关工作;

  (3)市政府领导认为有必要提交市长碰头会商议的工作事项。

  市长碰头会的议题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确定。

  2.参加人员。

  市长碰头会由市长或者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参加,市政府副秘书长以及有关工作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列席。

  3.会议组织。

  市长碰头会的组织工作由市府办公厅负责,具体由综合督查处承办,主要任务是请示会议安排,印发会议通知,落实参会人员,准备会场并做好会场服务等。

  4.会议决定事项督办。

  市长碰头会的决定事项或者布置的工作任务,由市府办公厅负责以“市长碰头会决定事项交办通知”交由有关单位办理,并进行跟踪督办。

  (五)市政府工作会议。

  市政府工作会议是市政府领导按照各自分工研究处理具体工作问题的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1.议题的范围与确定。

  市政府工作会议的议题范围主要是:

  (1)副市长、秘书长分管范围内的工作事项;

  (2)副市长、秘书长认为需要召集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工作事项;

  (3)副市长、秘书长根据上级会议、文件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精神在分管范围内研究布置的工作事项;

  (4)副市长、秘书长根据市长指示研究处理的工作事项。

  拟提交市政府工作会议研究的议题,按公文处理程序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或者副市长委托副秘书长审批确定;也可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或者副市长委托副秘书长口头指示确定。

  2.参加人员。

  市政府工作会议由副市长、秘书长或者委托副秘书长主持,与议题有关的其他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

  3.会议组织。

  市政府工作会议的组织工作一般按会议内容由市府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市政府领导直接向其他部门交办的,有关部门应当知会市府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会议组织的主要任务是印发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落实参会人员,准备会场并做好会场服务等。

  接到安排召开市政府工作会议的任务后,会议组织部门一般应当将会议通知连同会议材料提前2个工作日以上分送与会人员。

  4.会议纪要和决定事项督办。

  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一般由市府办公厅负责会议组织工作的相关业务处(室)负责草拟;会议若是由其他部门组织的,由该部门负责草拟后送市府办公厅审核,并按本办法“公文”部分的有关规定呈批、印发和管理。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由市府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具体按本办法“公文”部分的有关规定办理。

  5.会议报道。

  市政府工作会议的内容需要作新闻报道的,由会议主持人决定,具体由市府办公厅负责组织(新闻信息处承办)。

  (六)市政府新闻发布会。

  市政府新闻发布会是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向社会公众公布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情况、法规、规章、重要政策措施、重大活动和重要事项等的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1次,一般安排在星期二下午召开,会场设在市政府新闻发布中心;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1.主题的范围。

  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的主题主要包括:

  (1)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情况;

  (2)与广大市民密切相关,需向全社会公布的重大事项;

  (3)需广为宣传报道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有关重要活动等。

  2.主题的确定。

  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的主题可按下列方式确定:

  (1)每年第四季度由市政府各部门提出计划并报经市府办公厅审定后编入下一年度总体安排;

  (2)按照市政府领导指示确定;

  (3)由市府办公厅提出,报市政府领导审定;

  (4)必要时,由市政府各部门临时提出,经市府办公厅审核后报市政府领导审定。

  3.参加人员。

  市长、副市长出席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由市政府秘书长或者副秘书长主持;市政府副秘书长或者部门负责人出席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由市府办公厅主持。

  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一般邀请中央、省、市有关新闻单位以及外地驻穗记者站记者参加,也可根据发布内容的实际需要调整邀请范围;必要时,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派员出席并在会上解答记者的提问,或者派员列席旁听。

  4.会议组织。

  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工作由市府办公厅负责,具体由新闻信息处承办。主要任务是拟定新闻发布主题和时间,报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批后,印发开会通知、审核新闻通稿、草拟主持稿、落实参会人员、准备会场并做好会场服务等。

  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的主题及时间确定后,市府办公厅应当及时将市政府领导的批示和有关要求告知主题相关单位,由主题相关单位负责草拟领导讲话稿、新闻发布稿、新闻通稿。领导讲话稿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以上直接报送领导本人审定;新闻通稿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以上报市府办公厅审核把关,并由市府办公厅负责印发。主持稿应当提前24小时以上呈送市政府领导和主持人。新闻发布会后各媒体刊登的新闻报道由市府办公厅负责收集存查。

  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及其他新闻报道工作的具体运作程序按《广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工作管理规定》(穗府〔2002〕19号)执行。

  二、公文

  (一)公文报送与受理。

  1.报送市政府、市府办公厅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凡不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由市府办公厅按退文规定退回来文单位修改重报,市府办公厅以收到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要求的公文的时间为受理时间。

  2.报送市政府、市府办公厅的公文,如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事项的,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处理意见。

  3.报送市政府、市府办公厅的公文,应当注明来文单位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其中,报请市政府审核、审批、审定的公文,应当写明并附上有关文件依据。

  4.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报请市政府审核、审批、审定的公文,一般不抄送市政府领导个人。市政府领导秘书收到不是领导交办而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审批的公文后,应当转市府办公厅处理。

  5.凡由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需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说明市政府领导的交办意见,如有领导批示的,应当随文附上批示复印件。

  6.除重大、突发事件或者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市府办公厅一般不受理越级报送的公文。

  7.紧急公文,应当在公文版头标注“特急件”或者“急件”,并明确办理时限。

  (二)公文登记与拟办。

  1.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府办公厅秘书处统一受理登记和分送相关业务处(室)办理。

  特急件(必须在24小时内办结的紧急公文),在30分钟内完成入口登记和分送;

  急件(除特急件外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紧急公文),在60分钟内完成入口登记和分送;

  平件,上午12时前收到的,当天下午5时前全部登记和分送完毕;下午收到的,下班前登记和分送完毕;下午5时30分后收到的,第二天上午9时前登记和分送完毕。

  2.市府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收到公文后,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或者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等。

  拟以市政府或市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市府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应当按照《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转市法制办提出审核意见。

  3.经审核符合上述规定的公文,市府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拟办意见送有关领导批阅。

  普通呈阅件,或者内容简单不需补充材料和进一步了解情况的请示件,或者不需征求部门意见的请示件,在1个工作日内拟办呈批;需修改的发文代拟稿,在2个工作日内修改完毕并呈批;请示内容比较复杂、需进一步了解情况或需补充材料的,应当在半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单位提出要求,并在收到补充材料后或者情况了解清楚后1个工作日内拟办呈批;需征求职能部门意见的,在1个工作日内转出。部门意见回复后,意见相对统一的,在1个工作日内呈批;部门意见分歧较大,需进一步协调的,在3个工作日内呈批。

  特急件、急件分别在2小时和4小时内完成拟办并呈批;需市府办公厅草拟文稿的,按照领导指定的时间完成。

  特提密码电报在30分钟内拟办呈批;明传电报视紧急程度按特急件和急件时限拟办呈批。

  会议纪要由市府办公厅负责拟稿的,平件在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拟稿呈批;紧急的,按领导指定的时间完成。由部门代拟文稿的,市府办公厅在收到代拟稿后2个工作日内拟办呈批。

  4.各区、县级市政府,各部门收到交办(或者征求意见)的公文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

  转请市有关部门牵头协调或者转请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的公文,若分别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若需有关部门牵头会同其他部门提出综合意见的,牵头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急件、急件按规定时限回复。

  (三)公文审批。

  1.报送市政府审批、办理的公文,由市府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按照来文所涉及的市政府领导分工及公文签发规定,提出拟办意见及拟呈送审批的市政府领导,经市府办公厅领导审核后逐级呈批。

  2.以市政府名义公布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提请人员职务任免、提交报告,由市长签署。

  3.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或者主持工作的常务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者平行文,由市长或者由市长授权的分管副市长签发。

  4.以市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和《穗府信息专报》,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必要时,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者核报市长签发。

  5.以市政府或者市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6.来文请示或报告的事项属于相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或者市政府已明确由相关部门负责的,经市府办公厅领导或相关副秘书长审核后,可以直接转给市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7.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审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和同意拟办意见。若呈批表上领导批示意见不一致,职务最高的领导应当明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谁的意见和哪一点意见。

  8.呈送审批的特急件,即呈即批;急件尽快批出;批出后领导秘书应当即送回市府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平件,市府办公厅领导在1个工作日内批出,市政府领导在3个工作日内批出,领导秘书在领导批出后1个工作日内送回市府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如市政府领导外出不能及时审批的,市府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应当报告秘书长,由秘书长决定是否改送其他领导审批。

  (四)批办文电的处理。

  1.由市府办公厅呈报市政府领导阅批的文电、信息等,阅批后退回相关业务处(室)处理,领导秘书一般不要将领导批示原件或者复印件直接转给有关单位。

  2.各区、县级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市政府领导交办而主送市政府领导个人的公文,凡是领导有批示的,领导秘书应当将领导批示退市府办公厅,由市府办公厅秘书处登记后送相关业务处(室)处理。主送市政府并应领导本人要求同时抄送市政府领导个人的,应当由市府办公厅按办文程序拟办呈批;如领导先作批示,领导秘书应当将领导批示件退市府办公厅并案办理。

  3.市政府领导对自收文(电)的批示,需要办理的,交由市府办公厅处理;领导之间传阅的,由领导秘书负责传递。

  4.领导批示纳入督办程序的,督办部门应当及时将办理结果向批示的领导报告。

  (五)上级公文的办理。

  1.上级下发的需各区、县级市政府以及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周知或贯彻执行的法规性、政策性文件,由市府办公厅秘书处登记后转相关业务处(室)拟办分送。

  2.需征求意见的上级公文,由市府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提出拟办意见,经厅领导阅批后,转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3.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件,应先呈市长、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批示后再转有关部门办理;急件可在呈批的同时复印给有关部门预办理。

  上级机关的重要来文(指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件及涉及我市重大工作的公文),市府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在按办文程序处理的同时,应立即将来文及省领导批示复印送市长、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复印件右上角加盖“复印件呈阅”字样的红印,以区别呈批件。如市领导有批示,领导秘书应尽快将领导批示送达或告知市府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

  (六)发文与交办。

  1.经市政府领导签发需正式印制的公文,由负责代拟稿的单位、市府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校对,秘书处复核。平件应当立即通知来文单位校对,来文单位在1个工作日内到市府办公厅校对后,相关业务处(室)1个工作日内完成校对,秘书处在相关部门完成校对后2个工作日内印发;特急件、急件应当通知来文单位派人到市府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协助办理,即校、即印发。

  2.经市政府领导批示的公文,由市府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表”方式发送有关部门具体办理落实。平件在1个工作日内发出;特急件、急件以最快方式和速度发出。

  (七)公文督办。

  1.送市政府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市府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点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按公文运转每个环节的时限要求,在办公自动化系统设置公文办理情况跟踪监督的功能,全程监控公文办理情况。

  2.国务院、省政府发来的文(电),市政府发出的文(电)和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及其主要领导交市政府、市府办公厅办理的事项,凡需在规定时限内回报贯彻落实情况的,市府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应当专项登记,立案催办。

  3.对转出征求区、县级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市府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应当按时限催办。有关单位如按时回复意见确有困难的,必须以书面或者电话形式报告办理的情况并承诺回复时间。经催办后仍不回复意见也不作任何说明的,或者经催办后承诺回复时间但没有按时回复的,视为同意。市府办公厅根据需要,可通过《穗府信息》对转办的(含征求意见的)公文办理情况进行不定期通报。

  (八)公文归档。

  1.以市政府或者市府办公厅名义发出的文件,市府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应当及时将正式文件2份及底稿移送办公厅保密室。

  2.市府办公厅办结的不需发文的公文,由相关业务处(室)及时移送办公厅档案室归档。

  (九)公文办理的应急程序。

  公文办理的应急程序适用于工作日8小时以外、公众休息日和节假日的紧急公文处理。

  1.登记拟办。

  紧急公文由市府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入口登记,拟办人员、处领导、厅领导或者相关副秘书长应当及时到位;如需印发文件的,市府办公厅秘书处相关工作人员、处领导应当同时到位。

  紧急密码电报已有明确分送范围的,由市府办公厅保密室按范围直接呈送市政府领导;需市府办公厅主办的,立即报告厅领导和秘书长。

  上级机关交办的,各区、县级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报送的紧急信息专报,由市政府总值班室办理;需跟踪督办的,应当抄送市府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

  需紧急报送上级机关的信息,由市府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按应急程序办理。

  2.呈批。

  需市长审批的紧急公文,可直接呈秘书长批示后呈市长审批,事后及时补呈相关副市长。如市长出差,经秘书长(或者委托副秘书长)批示后直接呈主持日常工作的常务副市长审批,事后及时补呈市长、相关副市长。

  需呈多位副市长审批的紧急公文,经市府办公厅领导审核后可直接呈分管的副市长,事后补呈相关的副市长。

  需呈送一位副市长审批的紧急公文,市府办公厅领导审核后可直接呈批。

  已明确主办部门的紧急公文,呈送市政府领导审批的同时,通知主办部门。

  三、公务活动

  市政府公务活动分为外事及涉港澳台活动和内事活动,其活动安排按内事服从外事、对口负责接待、对等安排的原则办理。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在公休日安排公务活动。

  (一)外事及涉港澳台活动。

  1.以市政府名义组织或举办的外事活动以及同港澳官方的交往、侨务活动、台务活动,分别归口市外事办、侨办、台办统筹提出安排意见,报市政府审批;重大涉台交流活动及台湾上层人士参与的活动按涉台有关规定办理审批。

  由市政府各部门主办的外事、侨务、台务活动中需市政府领导出面的,如会见、宴请、签字等,由主办部门专项分别报送市外事办、侨办、台办(附接待计划或者活动方案),市外事办、侨办、台办审核并加具意见后报市政府,由市府办公厅(秘书处承办)按公文处理程序呈批。各单位不得绕开归口部门自行联系市政府领导参加外事活动。

  外国及港、澳官员因私来访,原则上不安排市政府领导出面会见。

  2.中央、省政府邀请的副部长级以上外宾及港、澳高层官员访问广州,根据省外事办的接待计划要求,相应安排市长或者副市长参加迎送、会见、宴请或出席其中的重要活动或者全程陪同。

  3.市政府邀请来访的正、副部级外宾以及友好城市、友好合作交流城市的市长,由副市长、秘书长或者副秘书长以及对口部门领导出面迎送,安排市长或者1位副市长出面会见和宴请,并视需要安排全程陪同或者出席其中的重要活动。市政府邀请来访的友好城市、友好合作交流城市的副市长,由副秘书长或者对口部门领导迎送、陪同,安排副市长、秘书长或者副秘书长会见和宴请,必要时,亦可安排市长会见和宴请。

  4.国家有关部门及省有关部门、外国驻穗总领事馆等渠道邀请来访的正、副部级外宾、驻华大使以及国外省(州)长、大城市市长访问广州,可视需要安排市长或者1位副市长会见和宴请;驻华公使和副省(州)长、副市长及规格相当的外宾,原则上由对口部门领导出面接待,必要时,可安排副市长或者秘书长、副秘书长出面接待。

  5.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知名人士、国际友人、华侨侨领等来访,如有要求又有可谈内容,或者上级机关建议,可安排1位副市长或者秘书长、副秘书长出面会见和宴请;必要时,亦可安排市长出面会见和宴请。对广州建设有突出贡献的荣誉市民,可安排市长或者1位副市长出面接待。

  6.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他大城市邀请的外国地方政府或者高级商务代表团顺访广州时,可视需要安排市长或者副市长出面会见和宴请。对于一般性团组,原则上不予安排。

  7.各国驻穗总领事馆、名誉领事馆为本国举办的庆典活动,外国及港、澳、台地区文化、体育友好往来和国际大型文体活动,可安排1位副市长出席。各国驻广州总领事到、离任,安排市长或者副市长接见;各国驻穗总领事有事要拜会市政府,一般情况下由秘书长、副秘书长或者部门领导出面接待,必要时可由副市长接见。

  8.境外机构、国际组织、区域性国际组织自行在广州市举办的国际性会议(含学术研讨会),除会议规格特别高的以外,一般不安排市政府领导出席。

  9.外国及港、澳、台地区驻穗的工商、金融机构举办的开业仪式,重大项目签约仪式以及大型展销会等重要商务活动,可安排1位副市长或者秘书长、副秘书长出席;必要时,也可安排市长和1位副市长出席,是否致辞视情况而定。一般性商务活动,原则上不安排市政府领导出席。外国以及港、澳、台地区的大型跨国公司的负责人来访,如对方要求又有交谈的必要,可安排市政府领导会见。

  10.市政府工作部门以市政府名义举办或者承办的对外活动,可安排1位副市长或者秘书长、副秘书长出席,必要时,也可安排市长出席;特别大型的对外活动,如国庆招待会、迎春招待会等,可安排市长和有关副市长出席。

  11.外国记者、港澳记者、台湾记者采访市政府领导,分别归口市外事办、市政府新闻办、市台办按有关规定把关。办理了采访手续后,原则上由秘书长或者副秘书长接受采访;记者提出采访市长或者副市长的,报请市长、副市长本人同意后安排。

  12.市政府领导外事活动的新闻报道,由市外事部门或者主办单位通知新闻单位按规定安排。

  13.以市政府名义组织或者举办的大型外事活动,如需在口岸开设专用通道,由主办单位提出计划,提前5个工作日以上报送市府办公厅,市府办公厅呈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负责协调。

  14.各区、县级市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如计划邀请市长或者副市长率团出访,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向市政府请示,经市政府批准后,组团单位凭市政府的批复文件到市外事办办理出访的有关手续。其他领导的出访,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报批和请假手续。

  (二)内事活动。

  1.国务院各部、委副部级以上领导,外省(直辖市、自治区)副省级以上政府领导,地级市政府的主要领导来穗考察,由市府办公厅按照公务活动安排原则,提出参加会见、陪同考察和宴请的市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名单建议方案,报呈市政府领导同意后安排(交际处承办)。其中,由省牵头接待的,按照省的接待要求安排市政府领导参加有关活动。

  2.市政府领导在市内考察和调研,根据需要由市府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安排工作人员1至2人,与考察、调研内容相关的部门和所在区、县级市各安排1至2位领导陪同。陪同人员尽量集中乘车。

  3.国家有关部门在穗召开专题会议,按照会议的内容和会议的要求安排市政府领导参加。其会议组织工作需我市政府配合的,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必要时由市府办公厅负责。

  4.重要节庆和市委、市政府组织的重要活动以及全市综合性会议,应当安排市政府领导出席。属市政府组织的,由市府办公厅负责。需要市政府主要领导讲话的,属全市综合性会议的讲话稿由市府研究室牵头起草,各有关部门配合提供材料;属其他活动或者会议的讲话稿由相关单位起草,送市府研究室审核。

  5.全市性会议和大型活动实行审批制度。市直各部门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以及按规定应当报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会议或者活动,会议承办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市府办公厅提交下一年度会议(活动)总体计划,列明会议和活动的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规模、会期及活动时限、经费预算和是否需要实行交通管制等,由市府办公厅协调、审核提出拟办意见后报市政府领导审定。计划外确需召开的会议或活动,须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具体由会议承办单位制订详细工作方案送市府办公厅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审定。

  会议或活动中有涉外(或涉港澳台)活动内容的,该部分活动的安排按本办法“外事及涉港澳台活动”的规定办理。

  6.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重要活动(含表彰大会、重大庆典活动、大型研讨会等),可安排1位分管副市长出席和讲话,必要时,可安排市长出席和讲话。会议的组织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市政府领导的讲话稿由主办单位草拟,经本单位领导审核把关后,呈送市政府领导本人审定。凡呈送市政府领导的讲话稿,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提前7天以上呈送领导审定或者按领导要求的时间呈送审定。

  市直各部门召开的业务会议,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工作例会,原则上不安排市政府领导出席。

  7.需分管副市长或者副秘书长出席的会议和活动,如该分管副市长或者副秘书长因公在外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出席,确需安排其他领导出席的,由市政府秘书长协调,必要时,由市长决定。

  8.各区、县级市政府,市直各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需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和活动的,应当提前7个工作日以上书面(附有关背景资料、会议活动议程、工作方案、邀请嘉宾名单、领导讲话代拟稿、主持稿、新闻通稿等材料)请示市政府,由市府办公厅从严掌握,统筹安排(秘书处承办)。

  9.特殊情况需市政府领导题词、题字的,必须事前书面报送市府办公厅(秘书处承办),按从严掌握的原则提出意见报批。市政府领导题词、题字,应当专题专用,一般不公开发表。对市政府领导的题词、题字需要雕刻(印刷)在建筑物作永久标志或者出版物上的,在报请批准时应当说明用途和理由。市政府领导的题词、题字原件交市府办公厅档案室存档,复印件交所需单位。

  10.市政府领导的重要内事活动需要作新闻报道的,由承办活动单位或者有关媒体拟出新闻通稿,经市府办公厅审核后,呈秘书长或者领导本人审定(新闻信息处承办)。

  记者采访市政府领导,由市府办公厅统一安排(新闻信息处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