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房产局制定的《呼和浩特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七月五日

呼和浩特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市房产局
(二00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了加快实施我市廉租住房工作,根据《呼和浩特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廉租住房申请登记。

  (一)申请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并在当地生活的最低收入家庭和其它需保障的特殊家庭。?テ渌?需保障的特殊家庭指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人口,持有本市民政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身份证明的家庭。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含)以下。?ゼ扑惴椒ㄎ?同一户口簿内长期共同居住的家庭人口数均摊的住房面积(包含共居人口在它处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住房)。使用面积换算成建筑面积时需乘以换算系数1.33.

  3、家庭人口为2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或抚养关系。

  (二)申请审核:

  1、申请

  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特殊情况可委托代理人)持下列文件、材料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1)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验核、复印件存档);

  (2)住房情况证明(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单位证明等);

  (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

  (4)其它优抚待遇相关证明(烈属、孤老、残疾等证明)。

  街道办事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发放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呼和浩特市城镇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由申请人如实填写后街道办事处签注意见报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审核。

  2、审核公告

  经审核,对基本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后下发通知,由街道办事处在其居住地进行为期7日的公告,经公告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告之原因,无异议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备案并下发《呼和浩特市城镇廉租住房登记通知单》。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本市城镇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10平方米(含)以下,其廉租房最低保障面积标准为每户家庭在扣除原有住房面积后不低于建筑面积20平方米。

  第五条 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

  (一)租赁补贴

  按照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租赁补贴标准,由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自行到市场租赁房屋,并与出租人(单位)签订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呼和浩特市城镇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约定月租金高于保障租赁补贴标准的,由申请家庭自行承担。廉租住房的租赁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2004年我市廉租住房的租赁补贴标准按每月每建筑平方米6元执行,以后随市场租金及人均收入的变化进行调整。

  (二)实物配租

  实物配租主要根据廉租住房房源情况,重点解决烈属、孤老及残疾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二项因素构成。实物配租住房月租金按廉租房租金标准收取,楼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72元、平房0.53元。实物配租家庭补差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原则上实行租赁补贴。

  (三)租金核减

  租金核减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产权单位按政府规定,对已承租公有住房但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新增租金减免,以减轻低保家庭的经济负担。

  第六条 轮候制度。

  (一)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登记备案后,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排队轮候。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街道办事处申报,经核实后由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变更登记或取消轮候。

  (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资金情况和廉租住房房源数量,决定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户数。对已登记备案轮候的廉租对象家庭采取摇号的方式,按《登记表》登记的不同配租方式和不同房屋面积进行配租。

  (三)摇号配租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原则上1年1次。摇号应向社会公布,并由公证部门现场公证。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摇号结果为产生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发放《呼和浩特市城镇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通知单》或《呼和浩特市城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单》。廉租申请家庭拒绝配租方案的应重新轮候,无特殊理由两次拒绝配租方案的须重新申请登记。

  第七条 配租实施。

  (一)经公开摇号确定为租金补贴的申请家庭,应在3个月内落实租赁房屋。租赁双方持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补贴通知单及双方身份证、房屋产权证书等相关文件到申请人家庭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领取《呼和浩特市城镇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通知书》。由出租人(单位)持租金补贴发放通知书和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按季领取租金补贴。

  (二)经公开摇号已确定为实物配租的家庭,必须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呼和浩特市城镇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后方可入住廉租住房。

  第八条 廉租住房配租管理。

  各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要定期会同民政、街道等相关部门对廉租住房配租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进行复核,根据增减变动情况及时做出调整和处理。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一)经查实,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及利用廉租住房获得非法收益的,按《呼和浩特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廉租住房的供暖费、物业管理费等其它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列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第九条 其它。

  (一)被拆迁的低保或优抚家庭可自愿选择申请廉租住房或领取拆迁补贴款,领取拆迁补贴款的家庭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

  (二)选择承租廉租住房的被拆迁低保或优抚家庭,其所得拆迁补偿款须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专户存储,待其退出廉租住房时将该笔资金本息退还,用于解决住房问题。

  (三)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如享受单位或政府发放的一次性补贴、按月补贴、差额补贴和级差补贴的专项资金的不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四)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租赁补贴家庭,其原住房可出租,所得租金用以补贴和改善住房条件。

  第十条 各旗县区应指定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旗县区根据《呼和浩特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及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廉租住房的实施意见。

  第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自2004年7月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