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吉林省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等部门关于加快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号)精神,根据水利部《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吉林省境内1985年底前投产的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以下简称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

  第三条 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要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开发性移民方针。首先解决移民温饱问题,并通过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移民生产、生活和生存条件,使移民的生活水平能逐步达到安置所在县农村人口平均水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四条 吉林省移民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社会监督"的管理体制,责任落实到地方政府,各级移民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省建设厅负责拟定移民遗留问题处理的政策、法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省建设厅移民办(以下称省移民办)负责组织编报、下达年度计划和预算;各县级政府负责组织本地年度计划的上报、项目实施和总结验收。

  第五条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交年度总结报告。

  第六条 经批准的规划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项目管理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工作、实施和验收。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在项目管理中要严把立项审查关、工程建设关、资金拨付关和竣工验收关。

  第八条 项目应明确项目责任主体并按照审批的年度计划和预算进行实施。项目责任主体一般应为项目法人,不便组建项目法人的,项目责任主体为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运营管理单位。

  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生产经营、偿还债务、管理维护及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运营管理单位分别对项目实施和实施完成后的运营管理负责。

  第九条 为便于项目管理,对建设地点分散、类型相同、建设开发时期一致的小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田水利等项目,可以乡或村为单位捆绑成为一个项目。

  第十条 对于科技推广项目,要同其它移民项目一样管理,并视其投资额度,对应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培训项目应编制项目建议书;新技术、新成果的引进推广项目要做好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上述项目必须经上级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科技推广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责任主体必须及时总结和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包括培训移民人数,转移移民劳动力人数,经济效益等内容的实施效果;然后由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写出科技推广工作专题报告;再由省移民办汇总全省情况,并于年底前将科技推广工作专题报告报送水利部水库移民开发局(以下简称水利部移民局)。

  第十一条 项目前期工作包括: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

  项目应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进行初步设计。

  库区建设基金总投资达到或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参照行业规程规范编制;库区建设基金总投资50万元以下-30万元(含30万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专业部门参照行业规程规范编制;库区建设基金总投资3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可合并进行,报告可委托专业部门或有资格的业务技术人员参照有关规定编制。

  第十二条 库区建设基金投资达到或超过200万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水利部商财政部审批,初步设计文件由省级移民管理部门审批,审批文件抄送水利部备案;库区建设基金投资200万元以下-50万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移民办审批,初步设计文件由省移民办或由省移民办责成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审批,审批文件抄省移民办备案;库区建设基金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由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审批,审批文件抄省移民办备案。

  项目可研报告和设计文件不得越级、越权申报和审批,严禁把项目化整为零,降低前期工作质量;不能以上报计划文件代替项目审批文件。凡是前期工作深度不够、材料内容不齐备、不规范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计划草案。

  库区建设基金投资为辅的项目,前期工作可根据主投资方的规定执行,有关移民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参与前期工作文件的审查,并将审批文件存档。

  第十三条 项目审批内容:对项目前期工作的审查意见,建设或开发规模,投资概算,库区建设基金补助额度,预期达到的投资效益目标等。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后,其主要内容需要变更的,应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十四条 省、县两级移民管理部门,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和咨询。项目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行业规程、规范的规定;技术方案的可行性;投资概算编制的依据、标准和投资额等;筹资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等;是否能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责任制;项目建设后能否落实经营、管理和维护等;经济效益、财务效益、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管理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

  库区建设基金总投资达到或超过50万元的基础设施项目,应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并实行监理制度。招标和监理工作,首先由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向省移民办提出书面申请,然后由省移民办组织实施;也可由省移民办委托县级移民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但实施过程要有省移民管理部门人员参与,严格按行业程序实施并形成相应书面材料。

  库区建设基金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项目,由县级移民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行业规范确定。

  第十六条 对于库区建设基金投资达到50万元的防洪工程、交通道路和其它重点移民工程建设项目,县级移民管理部门要有专人负责,会同监理和设计单位一起对项目的实施,包括施工工艺过程、工序交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设计变更处理、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等方面进行严格管理,保证工程质量达到规范要求,确保移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七条 凡利用库区建设基金建设的项目均要求在实施完成后半年内验收。验收工作原则上由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批准单位组织。在此之前,先由批准单位的下一级移民管理部门进行初验,并向验收主持单位提交验收申请报告。验收权限的划分标准为:库区建设基金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里组织;库区建设基金投资在200万元以下-50万元的项目,县里组织,省里参加;库区建设基金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县里组织,省里进行抽查。

  第十八条 库区建设基金总投资达到或超过50万元的项目,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相应的行业规程规范进行验收。

  项目验收时,项目法人应根据需要提供以下资料:(一)项目竣工报告;(二)项目前期工作成果和批准文件;(三)设计报告、设计变更说明、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施工原始记录;(四)阶段性和隐蔽工程验收纪录;(五)项目竣工图;(六)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七)监理报告;(八)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十)项目档案资料。

  库区建设基金总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验收要求可适当简化,但必须填写移民工程竣工验收单,其它具体要求由县级移民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九条 所有移民工程项目必须填写移民工程竣工验收单,移民工程竣工验收单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名称、地点;(二)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三)设计单位名称;(四)施工单位名称;(五)项目设计内容、项目实施内容;(六)审批机关及批准文件号;(七)项目计划投资(库区建设基金、地方配套)、实际投资;(八)项目效益;(九)验收鉴定意见;(十)参加验收单位及代表名单;(十一)验收日期;(十二)说明或备注(对移民工程竣工验收单的内容,县移民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

  项目验收合格,验收单位应签署项目验收鉴定书。对于验收合格的项目,县移民管理部门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将项目移交给相应的项目管理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移民户)管理和使用,项目移交后的运行、管理和维修费用应由项目接收方负责。

  第三章 年度计划管理

  第二十条 年度计划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计划的编报、审批和执行。

  第二十一条 年度计划要根据国家批准的规划、上级移民管理部门核定的年度预算控制额度,按照水利部移民局制定的格式编报。

  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为规划内的项目(规划内的具体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应逐级上报,最后由省建设厅报水利部移民局审批),项目必须具有相应的前期工作文件并已按相应规定经过批准。

  第二十二条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应按规定时间上报计划。即:县级移民管理部门每年7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计划上报省移民办,省移民办经审核汇总后于8月底前报水利部移民局审批。

  根据水利部移民局的计划审批文件,省移民办要尽快下达年度计划,同时将有关文件抄送水利部移民局。

  第二十三条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应严格按批准的年度计划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报原计划审批单位批准。

  第四章 统计制度

  第二十四条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应严格按水利部移民局制定的统计制度编报统计报表。

  统计报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移民基本情况、投资计划下达情况、投资计划完成情况、项目完成情况及效益情况。同时,附送统计报表说明,说明要求详细,有分析、有建议。

  第二十五条 统计报表分为半年报、预测报和年报。县级上报时间:年报于次年三月五日前,半年报于七月五日前,年底预测报于十二月十五日以前;省级上报时间:年报于次年三月十五日前,半年报于七月十五日前,年底预测报于十二月二十五日以前。

  第二十六条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应明确主管领导并设立统计专管员,统计专管员应参与年度计划的编制与审批及项目验收工作。

  第二十七条 统计报表要严格按规定时限及时、准确、全面地填报。统计报表作为移民遗留问题处理的重要参考资料必须如实填写,不得虚报、瞒报、不得伪造篡改,并与计划、财务数据相吻合。

  第五章 年度预决算管理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库区建设基金属政府性基金,年度计划与年度预算分开管理,实行预、决算制度。

  第二十九条 库区建设基金预算的编制应以批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为依据,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三十条 省移民办每年6月底前下达次年各县库区建设基金预算控制额度,各县移民管理部门根据预算控制额度和批准的规划编制下年度收支预算,并于7月底前报省移民办。省移民办审核汇总后,于8月底前报水利部移民局。

  第三十一条 预算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如确需调整的,应报原预算审批单位批准。

  第三十二条 库区建设基金的拨款必须按季度填报用款计划,并按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付,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拨款。

  第三十三条 库区建设基金当年未完工程的结余资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当年已完成的工程项目节余资金、停建项目资金和两年内未开工的项目资金不得擅自挪做它用,必须编入下年收支预算,重新报批后使用。

  第三十四条 库区建设基金会计报表实行半年报和年度报表制度,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应分别于每年的7月15日和次年的1月31日前将编制的半年报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报送省移民办,报告中必须详细说明本单位年度内预算执行中的工程项目完成情况、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及报表中反映不出来的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省移民办审核汇总后,将财务决算报告报送水利部移民局。

  第三十五条 各级移民部门要加强对移民资金的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财务人员要参与移民工程项目的检查和验收。另外,要规范会计行为,严禁出现会计人员无证上岗和公章支票一人保管等问题,确保库区建设基金按规定用途合理使用。

  第三十六条 库区建设基金需设立专账核算,在规定的开支范围与支出标准内核算,不得与单位其他资金混淆。工程项目的资金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

  第三十七条 移民工程项目实施完工后,必须附有"移民工程竣工验收单""财务决算报告"及相关的验收资料,才能列入"库区建设基金支出",避免以拨代支。

  第三十八条 库区建设基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具体执行《吉林省库区建设基金县级报账制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库区建设基金会计核算执行水利部颁发的《库区建设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第四十条 单位法人对本单位提供的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县级移民管理部门要对境内所有移民工程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省级移民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库区建设基金投资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项目,并对库区建设基金补助50万元以下的项目进行抽查。

  第四十二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移民遗留问题处理政策法规、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规划实施情况,年度计划和预算的执行情况,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的建设及质量效能情况等。

  规划实施中应开展监测评估工作。

  第四十三条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除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外;还应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也要加大社会监督力度,通过提高工作透明度,把移民业务程序向社会公开,让各级干部群众参与资金及项目管理,自觉接受移民群众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库区建设基金作为移民遗留问题处理的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挤占挪用。对不严格执行年度计划和预算、挤占挪用库区建设基金及项目建设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等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停拨或缓拨库区建设基金。

  第四十五条 对各级移民管理部门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规划总结验收

  第四十六条 规划实施完成后应进行总结验收。

  总结验收分为自验、初验和终验三个阶段。自验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初验由省级人民政府在自验的基础上组织进行,初验合格后,由初验单位提出申请,报水利部组织终验。

  第四十七条 总结验收需准备的文件或资料包括:总结验收阶段报告、规划实施总结报告、财务决算报告、资金审计报告、项目档案资料。

  第四十八条 总结验收由终验主持单位制定验收工作大纲,明确验收要求。

  第四十九条 总结验收后,可对规划实施效果开展跟踪调查,进行后评估。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规定,并抄送吉林省建设厅备案。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由吉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吉林省建设厅颁发的移民遗留问题处理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吉林省建设厅
二00四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