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区各类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最低标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

温州市区各类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最低标准的意见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实施《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规范市场举办行为,加快传统市场向现代流通业态升级,促进我市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各类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最低标准指导意见的批复》(浙政函[2004]142号)精神,结合温州实际,现就我市市区(含鹿城、龙湾、瓯海区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各类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最低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市场建设应遵循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与城市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原则,按照现代流通业态的要求,加快推进市场的改造提升,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增强市场服务功能,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二)设定各类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最低标准,要立足于目前我市市场发展的客观实际,同时要有适当的前瞻性、导向性;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同时要规范市场举办行为,防止盲目建设;要着力于引导市场提升档次,还要鼓励市场大胆创新,向更高的目标迈进。

  (三)商品交易市场的选址应当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温州市商品交易市场建设规划。食用农产品市场还应当符合当地食用农产品市场设置布局规划。

  (四)商品交易市场建设应当符合适用、卫生、安全、环保等要求,其建筑、给排水、电气、消防、道路、绿化、停车场等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二、商业用房面积的基本要求

  市区各类市场商业用房面积按建设项目验收合格的建筑面积计算。分类要求如下:

  (一)农贸市场。

  1.农贸市场商业用房面积根据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

  2.农贸市场商业用房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

  3.布局要求。按蔬菜、肉类、豆制品、水产、熟食、活禽等商品分类进行划行归市,合理布局交易区。食品卫生设施应当符合《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场内通道宽度按消防设计规范确定,主通道宽度应不小于2.5米,其他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8米。家禽经营区、活禽及水产宰杀区要相对独立、封闭。

  新建农贸市场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已建成市场在经营权招投标时,对农产品自产自销专用区域面积有规定的,应按规定划出自产自销交易区。

  (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1.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商业用房面积根据当地的产业规模、消费需求、地理区位、交通条件等因素确定。

  2.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商业用房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3.布局要求。根据经营商品的特点,划行归市设置交易区。场内通道宽度按消防设计规范确定,为保证运货车辆进出畅通,主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0米。

  (三)工业消费品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

  1.工业消费品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商业用房根据当地的产业规模、消费需求、地理区位、交通条件、商品类型等因素确定。

  2.工业消费品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商业用房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

  3.布局要求。按经营商品的特点,划行归市设置交易区。场内通道宽度按消防设计规范确定,主通道应当保证运货车辆进出畅通。批发市场主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0米,零售市场通道宽度应不小于6米,其他通道宽度应不小于3米。

  三、基础配套设施的基本要求

  市区各类市场的基础配套设施,包括与市场商业用房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公共卫生设施、服务设施、消防设施等。分类要求如下:

  (一)农贸市场。

  1.商位设施。按照整洁、美观、实用的要求,充分考虑经营户的经营需求、市场卫生管理要求和商品的特性,借鉴超市功能的设计经验,科学设计市场商位。根据商品陈列需要和防水要求配置相应货架和专用水产、肉类柜台。在每个商位的显著位置设置证照悬挂设施。

  2.停车设施。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专用停车场地。近期,市区农贸市场应达到商业用房面积的20%左右。

  3.卫生设施。食品卫生设施应当符合《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设置公共厕所、垃圾集中设施。熟食售卖商位要配备紫外线杀菌灯、防尘、防蝇、防鼠、防蟑螂等设施,不得露空售卖。每个商位配备垃圾桶、冲洗等设施。

  4.服务设施。必须设置宣传栏、公告栏、询问台及公平秤、医药箱、公用电话等必要的服务设施。根据需要设置工商等管理用房。

  5.消防设施。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

  6.给排水设施。通道地面、商位设计应当突出防水的要求,以解决地面水湿的问题。市场应当根据经营商品的特点,科学设置给排水管通道;排水系统须按雨污分流原则及环保要求设置,污水经初步处理达标后,才可排入市政管道。

  7.通风照明设施。市场尽可能自然采光,并配置相应的照明设施。要配置完备的通风系统,商业用房面积达1000平方米的市场应配置不低于3匹的抽送风机;1000平方米以上的市场,每增加100平方米相应增加0.3匹抽送风设备。

  8.检测设施。200个商位以上的农贸市场应设置检测室,安排相对独立的检测工作间,配备检测项目所需的安全快速定性检测设施。

  9.储存设施。农贸市场应当根据需要配备冷藏保鲜设备。

  10.绿化。根据建设项目规划要求设置市场绿化。

  (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1.商位设施。大开间设计。在每个商位的显著位置设置证照悬挂设施。

  2.停车设施。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专用停车场地。近期,商业用房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含)的市场应达到商业用房面积的30%左右,5000平方米以下的市场应达到15%左右。

  3.卫生设施。食品卫生设施应当符合《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设置垃圾箱和公共厕所。

  4.管理服务设施。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及磅秤等称重设施;设置商品区域商号牌、公示宣传牌、广播、公用电话、交易结算、信息交流、交易统计等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市场可设立监控、电子价格行情屏幕。根据需要设置工商等管理用房。

  5.消防设施。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

  6.检测设施。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设置检测室,安排相对独立的检测工作间,配备检测项目所需的安全快速定性检测设施。

  7.储存设施。根据需要设置仓储用房(仓储基地)及商品短期周转的储存库房和冷藏、冷冻仓库。

  8.绿化。根据建设项目规划要求设置市场绿化。

  (三)工业消费品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

  1.商位设施。根据市场经营户的需求设置商位模式,可按柜台式、商铺式或商务楼式设置。有条件的市场可在商位内设置商品展示、商务洽谈室等。商业用房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市场,商位内应配备电话、宽带入网接口。在每个商位的显著位置设置证照悬挂设施。

  2.停车设施。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专用停车场地。近期,市场应达到商业用房面积的20%左右。其中,批发市场应达到商业用房面积的30%左右。

  3.卫生设施。设置垃圾箱和公共厕所。

  4.管理服务设施。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设置商品区域商号牌、公示宣传牌、广播、公用电话、交易结算、信息交流、交易统计、顾客休息点等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市场可设置中央空调、自动扶梯、监控、电子价格行情屏幕等。

  5.消防及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配备防盗设施。

  6.储存设施。根据需要设置仓储用房或仓储基地,经营大宗商品的市场应当设置必要的商品堆放或停放场地。

  7.绿化。根据建设项目规划要求设置市场绿化。

  四、其他类型市场的商业用房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最低标准可参照上述分类要求分别掌握。非实物现场交易的市场和信息、人才、产权等市场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资料市场,还要结合安全监管、消防等部门的有关要求确定。

  五、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各类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最低标准指导意见的批复》(浙政函[2004]142号)和本意见精神,制订本辖区内各类市场商业用房面积和基础配套设施最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