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局拟订的《北海市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七月二日

北海市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方案
(市国土资源局 2004年6月22日)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的通知》(桂政办电[2004]146号)精神,为有效打击非法采矿活动,促进我市矿业秩序和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集中开展一次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为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达到预期效果,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的

  通过集中开展打击非法采矿活动,防止我市乱采滥挖现象死灰复燃,防范矿山安全事故发生,保护矿区生态环境,维护矿业秩序稳定和合法矿山企业的正常生产活动,确保国家矿产资源得到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促进我市矿区开发与生态环境、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主要措施

  (一)对非法矿点进行彻底清理,并依法取缔和关闭,坚决做到“三不留”,即对非法矿点不留地面建筑物、不留生产生活设备设施、不留看守人员。同时,对非法矿点的土地使用手续要依法进行清理、收缴、注销。

  (二)严格依法查处非法采矿行为。各县、区要对本辖区的矿山进行拉网式排查,逐个矿山进行登记造册,逐一排查,逐一认定。对发现的无证私开、越界开采、破坏性开采的矿产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对非法开采行为的性质进行认定和取证。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非法采矿工具、设备和非法采出的矿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对矿产品流通领域的管理,依法没收非法开采的矿石,并给予相应处罚。各县、区及各有关部门不得通过收取税费的方式使非法开采行为变相合法化。擅自收购非法开采的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全面清理和规范选矿生产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洗、选盗采及非法开采矿石的选矿厂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四)严格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购买、运输、销售和使用等各环节,以及矿区生产用电的管理。公安部门在审核审批民用爆炸物品时,要严格资质审查,对非法民爆物品全面收缴,对私造、销售爆破物品者,要依法严惩。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充分认识打击非法采矿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各县、区要结合本辖区非法采矿现象的特点和存在问题,制定整治工作方案,集中力量组织开展好打击非法开采专项行动。

  各级国土资源、公安、监察、工商、环保、安监等职能部门要密切协作,认真履行好各自的职责,依法严厉打击当前非法采矿的嚣张气焰;要对照职责进行全面分析和排查,针对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对辖区内的非法勘探、非法采矿行为进行集中专项整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二)加大打击非法采矿等违法行为的力度,从重从快查处非法采矿案件。要坚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37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非法采矿活动进行严肃查处,不能以经济处罚代替追究法律责任,触犯刑律的要坚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三)明确重点,从严整治。我市打击非法采矿工作的重点:一是合浦县公馆、闸口等地石灰石矿区;二是合浦县、铁山港区违法开采陶瓷粘土、高岭土行为;三是在铁路、公路沿线和城市规划区内违法采矿的矿点;四是违法开采砖瓦粘土行为。

  (四)建立矿区监控管理责任制和群防群治机制,从源头上预防非法采矿现象的发生。要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公安、监察、工商、环保、安全监督等部门,以及各有关企业在矿业秩序整治和安全整治方面的责任,避免因职能交叉造成监管上的疏漏,影响预防和打击非法采矿工作的开展。各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在工作中要从大局出发,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确保整治活动取得好的效果。要建立和完善举报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在重点矿区要建立矿山监控队伍,对非法采矿行为进行重点监控和及时打击,严防非法采矿死灰复燃。

  (五)加大矿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对矿区外来人员开展全面调查登记,全面清理矿区外来人员,并规范用工管理。对在矿区无固定工作又无暂住证的外来人员要劝其返回原籍,符合申领暂住条件的人员要按规定办理暂住证。

  (六)严惩各种涉矿违法犯罪分子。各地要集中力量侦破数额较大、影响恶劣的非法采矿案件,依法严惩非法采矿为首者和组织者。要在非法采矿问题严重的矿区公开处理一批不法分子,起到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和教育广大群众的作用。

  (七)各地、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非法采矿提供条件,不得包庇、袒护、纵容非法采矿行为。对发现非法采矿行为不予查处,或者与违法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包庇、纵容非法开采活动的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各级监察机关要依法严肃查处,触犯刑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时间安排

  (一)宣传准备阶段:7月上旬为此次集中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宣传准备阶段。在开展活动期间,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报导,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标语等多种形式,对活动进行广泛宣传。

  (二)集中整治阶段:7月10日至7月25日为此次专项行动的集中整治阶段。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各级国土资源、公安、监察、工商、环保、安全监督等部门密切配合,按照本方案确定的专项行动的措施和工作要求,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要针对专项行动的打击重点,集中力量进行彻底的清理整治。市人民政府在集中整治期间,组织市国土资源、公安、监察、工商、环保、安全监督等部门对各县、区的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汇总上报阶段:7月15日至7月25日为此次专项行动的汇总上报阶段。各县、区政府要在2004年7月25日前,将整治情况报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于7月28日前汇总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后于7月31日前上报自治区安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