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各管委会:

  《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的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提高城市抗御火灾的综合能力,保障公共消防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贯彻实施《条例》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公共消防设施是城市公共安全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抗御火灾事故的根本性设施,也是城市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近年来,我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四川省消防条例》的规定加大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投入,市特勤消防中队即将开工建设,主城区市政消火栓布局趋于合理,城市抗御火灾的能力有了进一步提高。但是,由于多种原因,我市公共消防设施欠帐多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条例》的颁布施行,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职责、任务,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步入法制化、制度化的建设轨道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各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条例》,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掌握《条例》的规定要求,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工作的领导。要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对当地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现状进行一次认真研究,提出贯彻实施《条例》的具体方案和措施,切实把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城市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并将公共消防设施投资建设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促进公共消防设施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明确职责,通力协作,切实搞好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特别是《条例》的规定,明确职责任务,通力合作,共同努力做好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项工作。计划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财政部门应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保证公共消防设施经费投入;建设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市基础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满足城市发展要求;国土部门要对公共消防设施用地予以支持并加强监管,公共消防设施规划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者挪作他用,以保证公共消防设施用地落实到位;交通安全、环保、供水、供电、燃气、电信、气象、地震、急救等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履行好《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义务。

  旺苍、剑阁、青川三县要千方百计地尽快完成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努力推动我市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各地建设、维护、管理、使用公共消防设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条例》等消防法律法规,搞好规划,加强检查,切实搞好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要按照省政府三年建设规划,查找本地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本着“差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尽快制定近期工作目标,力争在2005年底以前还清旧帐。各县、区政府要把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任务列入督察内容,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尤其是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装备应尽快落实到位。城市建设、供水、供电、通信等部门要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完整好用。公安消防机构要严格监督执法,对挪用、损毁公共消防设施行为必须依法及时处理,最大限度地发挥消防设施设备的作用。

  二○○四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