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非法行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对党、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和求真务实的作风,立即组织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坚决取缔非法行医,认真纠正不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切实整顿好医疗服务秩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一把手要负总责,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把任务和责任逐级分解到有关单位和人员。要精心部署,周密安排,狠抓落实,扎扎实实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二、严格执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重点开展对非法行医和医疗机构聘用非医务人员行医、出租科室、外包科室的治理整顿。对未经执业注册、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人员行医的,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聘用非医务人员行医或出租科室、外包科室的医疗机构,要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重点查处大案、要案,建立联合办案、协作办案的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跨区域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流窜作案活动。对纵容、庇护甚至直接参与违法活动的卫生行政人员和医疗机构负责人,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联合执法,强化责任。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组织落实,并对重大案件实施督办。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队,工作队由卫生、公安、工商、监察、药监等部门及新闻单位组成,负责专项整治的调查取证、行政处理和监督管理以及宣传报道工作。各有关执法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集中力量开展对个体医疗机构的清理整顿,对非法行医机构和人员依法进行查处。

  四、加强宣传教育,强化社会监督。各县(市)、区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及时报道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及查出的重大案件,震慑不法分子,营造强大声势,动员全社会共同监督卫生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要积极引导、严格约束医疗机构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主动向社会披露有关整改情况,争取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认真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五、整治工作重点及时间安排

  (一)整治工作的重点是:非法行医和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出租科室、外包科室。

  1.未取得合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2.存在“坐堂行医”行为的。

  3.超出登记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包括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变更执业地点、变更主要负责人、变更名称未办理变更登记的。

  4.医疗机构将本单位的科室、门诊部、业务用房租借或承包给社会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活动的。

  5.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出租科室”、“外包科室”从事医疗活动的。

  6.外地医务人员来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活动,未对其执业证书变更登记的。

  7.医疗卫生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8.未经批准或备案擅自开展“义诊”的。

  通过专项整治,对现有的医疗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净化医疗服务市场;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加强卫生综合执法步伐,逐步完善对医疗行业监管的有效模式和方法,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二)工作步骤:此次整治工作分为清理整顿、整改督查和总结验收3个阶段:

  7月15日前为清理整顿阶段。根据发证范围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级管辖范围内认真开展自查工作,通过执法检查,发现本区域内存在问题,坚决取缔非法行医。

  7月16日至9月底为整改督查阶段。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县(市)、区要按要求认真整改。在此期间市级对县级抽查比例不低于50%,县级对乡镇级抽查不低于80%.

  10月至12月为总结验收阶段。10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将专项整治抽查情况和案件处理情况汇总报市专项整治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由市专项整治办公室把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书面向市政府报告。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市本级及各县(市)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跟踪大案处理情况。

  二○○四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