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及驻泸企事业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医疗保险缴费的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日

关于医疗保险缴费的补充规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医疗保险工作,切实保障我市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以收定支”、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现就单位参加医疗保险缴费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凡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办理参保手续时,应为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003年5月以前已办理退休的人员,一次性缴费5000元。2003年5月以后办理退休的人员,按《泸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暂行规定》(泸市府办发[2003]48号,下称《缴费年限规定》)缴费。

  二、经市政府批准转、改制或破产的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移交市医保中心管理,企业按泸委发[2001]46号文件执行,事业单位按泸委发[2002]37号文执行。其中2003年5月以后办理退休的人员按《缴费年限规定》执行。

  其它自行改制或解体的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按《缴费年限规定》执行。

  三、已参保单位退休人员执行了一次性缴费或按《缴费年限规定》缴清了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移交医保中心管理时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事业单位改制时移交医保中心管理的退休人员,补充医疗保险按泸市府办函[2002]191号文执行。

  五、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