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卫生局《关于成都市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七月二日

关于成都市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市卫生局)

  卫生执法监督体系是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为了加强我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强化政府公共卫生管理职能,维护正常的卫生、医疗秩序,保障人民健康权益,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服务于“三新”、“三最”的奋斗目标,切实保障我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国务院同意印发的《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成都市的实际,提出我市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进一步明确卫生执法监督机构的性质定位和工作职责,完善卫生执法运行机制,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和管理,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完善卫生执法监督保障措施,构建适应依法治市要求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行政,政事分开。将卫生执法监督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完全分离,合理划分和明确卫生执法监督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强化政府卫生行政执法职能,实现卫生执法监督工作法制化管理。

  (二)统筹规划,建立网络。按照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统筹规划全市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建设和队伍管理,建立覆盖我市城乡的区(市)县、乡镇(街办)三级卫生执法监督网络。

  (三)精简效能,综合执法。将分散在我市结防、妇幼保健等机构的卫生执法监督职能集中归并到各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变多支队伍、多头执法为一支队伍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能。

  三、目标和任务

  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和依法治市要求为目标,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和完善现行卫生执法监督体制。在今年内实现市和区(市)县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和疾病控制机构的彻底分开工作。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既分离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合理设置机构,优化人员结构,切实解决执法力量薄弱等问题。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建立起全市结构合理、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程序明晰、执法有力、公正高效的卫生执法监督新体系,保障各种社会活动中正常的卫生秩序,为我市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服务。

  四、建设方案和措施

  (一)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

  市和各区(市)县分别设置卫生执法监督机构,配备行政执法人员编制,按照国家公务员实施管理。乡镇的卫生执法监督工作,由县级卫生执法机构委托乡镇公共卫生机构负责。

  在成都市卫生执法监督所基础上组建成都市卫生执法大队,定编160人。内设机构应包括综合管理、许可审查、监督执法、稽查等科室。各区(市)县卫生执法监督机构统一组建卫生执法监督中队,人员编制应根据辖区人口、工作量、服务范围和经济水平,由各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商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内设机构应包括许可审查、监督执法、稽查等主要科室,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二)机构的经费及人员管理

  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实施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的精神,所需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和发展建设费用由市和区(市)县财政预算列支。卫生执法监督机构现有人员参加公务员转录考试,按不少于5%的淘汰率择优录取,其人员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卫生执法监督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2、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

  3、具备卫生执法监督相关的专业和法律知识;

  4、经过卫生执法监督专门培训,并考试合格。

  (三)基本规模和设施要求

  按照《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有关要求,市和区(市)县卫生执法监督机构人均办公用房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人均辅助用房不低于20平方米;交通工具按一辆/3-5人的标准配备。此外,还应按《规范》要求,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通讯设备、办公设备、取证工具、现场测定仪器等监督、执法装备。

  (四)运行机制

  全市的卫生执法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市卫生执法大队和区(市)县卫生执法中队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和上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的指导下,依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在所辖区域内执行卫生监督管理职能。包括依法监管传染病、地方病和职业病的防治工作、依法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行为,依法监管食品、化妆品和环境、放射、学校、职业卫生等工作,全面实施卫生综合执法。

  区(市)县卫生执法中队接受市卫生执法大队的业务指导、工作督查和稽查。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上级卫生执法机构可责成下级卫生执法机构纠正不当的执法行为,必要时上级卫生执法机构可直接对下级卫生执法机构的不当执法行为进行纠正。

  五、保障措施

  (一)完善投入机制

  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0]17号)的有关规定,卫生执法监督机构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列支,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履行职责的实际需要和承担的工作任务,按照高于当地一般行政机关的标准予以安排,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加大对卫生执法监督机构经费保障的力度。对执法检查、办案、卫生保障等业务所需经费要给予重点保证;对大案、要案及政府交办的特殊任务所需经费,应实行专项安排,专款专用。对卫生执法监督机构的交通工具、取证工具、通讯设备、卫生防护设备、现场快速检测设备等经费,要根据其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予以安排。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临时需要,则由卫生执法监督机构根据需要提出,经有关部门审批后由同级财政列支。

  为保障卫生执法监督的公正和队伍的廉洁,市卫生执法大队和各区(市)县卫生执法中队对直接关系公共卫生安全、人身健康,按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常规检测检验的项目,不再收取检测检验费用,由市和各区(市)县卫生执法监督机构根据国家规范要求拟订计划,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验。

  (二)强化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

  建立一支政治素质优、执法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廉洁自律、秉公执法、办事高效的卫生执法监督队伍。要严格实施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严把准入关;要加强对卫生执法监督人员的廉政教育、法制教育和业务教育,增强工作责任心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要通过岗前教育、继续教育、定期培训和考核、岗位轮流等形式,不断提高卫生执法监督人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以适应卫生综合执法工作的要求。市卫生执法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区(市)县卫生执法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督查、稽查,区(市)县卫生执法监督机构的负责人由所在地征求市卫生执法监督机构的意见后任免。

  (三)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市和区(市)县卫生执法监督机构要按照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卫生执法监督行为,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要建立和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定期培训和考核制度、关键岗位轮换制度和执法回避制度等;要公开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接受社会监督;要强化服务意识,既要依法行政,按法律程序严格执法,同时又要注意保护和尊重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四)建设卫生执法监督信息网络

  综合运用现代通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和信息处理技术,构建一个覆盖市、县、乡的三级卫生监督信息网络,涵盖涉及卫生执法监督管理的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职业卫生和传染病监督管理等专业各个方面信息。

  各区(市)县可参照该方案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