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市农业局行政许可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武汉市行政许可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农业局行政许可事项及有关工作纳入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市农业局党组是我局行政工作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行政许可的基本制度,确定行政项目及有关事项,协调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市农业局指定专门机构作为我局行政许可窗口和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能是:业务受理,督察督办,咨询服务。

第五条 承办行政许可业务的局机关处室和直属单位应选派专人作为本单位行政许可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与许可窗口之间的联络工作。

第六条 承办行政许可业务的局机关处室和直属单位实行行政许可办事A、B角制,具体负责行政许可的办理,平时应保证A、B角中有1人在机关,以方便行政许可的办理.

第七条 对纳入市农业局行政许可窗口管理的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局机关处室及直属单位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如有调整,应及时通报行政许可窗口单位。

第八条 行政许可实行窗口办理后,凡纳入行政许可窗口办理的事项,由窗口单位统一受理和回复。第十条 市农业局对行政许可项实施情况实行年度评估制,局机关处室及直属单位每年应对本单位实施行政许可的项目及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九条 承办行政许可业务的局机关处室和直属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 编写本单位行政许可项目的办事指南,并送窗口单位,统一对外公示。

第十条 局行政许可窗口单位对纳入行政许可窗口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全程跟踪、督察督办,并协调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一条 市农业局行政许可办事指南及许可项目办理情况将在武汉农业信息网上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武汉市农业局
二○○四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