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要求审批桐溪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请示》(瑞政[2004]20号)悉。桐溪风景名胜区是市政府1994年8月公布的市级风景名胜区之一,根据《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经研究,原则同意《桐溪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桐溪风景名胜区为以“湖光山色、奇峰异洞、溪瀑泉潭”为风景特征,集旅游观光、度假为主要功能的市级风景名胜区。桐溪风景名胜区划分为龙潭、九盘、福泉、桐岭四大景区。

  二、同意桐溪风景名胜区范围为东起太平山、西至福泉山、南起桐星村、北至桐岭下,总面积l9.82平方公里。要在此区域范围标界立碑,建立档案,加强管理。在风景管理名胜区外围,要根据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要求,划定相应的保护地带,瑞安市政府负责审批工作。

  三、要抓紧编制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绿化、公用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等各项专业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抓紧制订实施总体规划的措施。建设中应贯彻以保护资源为前提、建设服从保护的原则,风景名胜区建筑风貌应突出自然、古朴、简洁、淡雅,用材宜采用木、石等地方材料,使建筑与环境和谐统一。

  四、要切实加强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要封山育林,保护植被,改造林相,涵养水源,严禁滥伐林木、开山采石、污染环境和水体的行为。对现有污染环境的污染源要限期整治。

  五、要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方针,齐心协力把桐溪风景名胜区保护好、建设好、管理好。

  二○○四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