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于7月1日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OO四年七月一日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我市对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和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清理。经清理,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49个(其中法定行政机关40个,法定授权组织9个),予以确认;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35项,予以取消。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各部门、单位要坚决执行,并认真研究和及时处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抓紧做好有关工作的后续监管和衔接,防止出现管理脱节。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单位对目前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要规范审批程序,依法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并将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据、程序、条件予以公示。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积极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

  附件1: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附件2:取消行政许可事项

  附件1: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法定行政机关

  1、扬州市公安局

  2、扬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3、扬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4、江苏省扬州盐务管理局

  5、扬州市地震局

  6、扬州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7、扬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8、扬州市广播电视局

  9、扬州市气象局

  10、扬州市卫生局

  11、扬州市人事局

  12、扬州市农业局

  13、扬州市林业局

  14、扬州市园林管理局

  15、扬州市建设局

  16、扬州市规划局

  17、扬州市水利局

  18、江苏省扬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19、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扬州市文化局

  21、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22、扬州市国土管理局

  23、扬州市教育局

  24、江苏省扬州药品监督管理局

  25、扬州市商贸局

  26、扬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27、扬州市交通局

  28、扬州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29、扬州市民政局

  30、扬州市环境保护局

  31、扬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2、扬州市房产管理局

  33、江苏省扬州烟草专卖局

  34、扬州市粮食局

  35、扬州市财政局

  36、扬州市体育局

  37、扬州邮政局

  38、扬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39、扬州市档案局

  40、扬州市城市管理局

  法定授权组织

  1、扬州市公安交巡警支队

  2、扬州市公安消防支队

  3、扬州市农业机械监理所

  4、扬州市卫生监督所

  5、扬州市兽医卫生监督所

  6、扬州市植保植检站

  7、扬州市森林检疫站

  8、扬州市地方海事局

  9、扬州市运输管理处

  附件2:第一批取消行政许可事项(共35项)

  扬州市公安局

  1、犬类准养证

  2、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登记证

  3、占用、挖掘道路审批许可

  4、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5、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4-5项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6、爆破员作业证

  7、爆破器材保管员作业证

  8、爆破器材押运员作业证

  9、爆炸作业安全员作业证

  10、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11、临时存放爆破器材审批

  (6-11项依法设立一年过渡期)

  12、工程爆破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13、申领船舶户牌

  扬州市司法局

  14、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核准登记

  1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执业资格

  16、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

  江苏省扬州盐务管理局

  17、食盐转(代)批

  扬州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18、农机维修工人技术合格证书

  扬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19、废旧金属回收企业许可

  扬州市卫生局

  20、公共场所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

  21、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许可

  22、眼镜卫生质量许可

  23、消毒机构的消毒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24、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许可

  扬州市建设局

  25、城市规划区凿井施工许可证

  26、甲级村镇建筑工匠资格审批

  扬州市规划局

  27、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28、商品交易市场登记

  扬州市商贸局

  29、煤炭连锁经营许可

  扬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30、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经营资质审批初审

  31、省内使用混装炸药车有偿服务受服务企业申请初审

  32、联运企业经营许可证

  33、江苏省货物托运业经营许可证

  扬州市房管局

  34、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

  扬州市交通局

  35、乡镇船舶修造业营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