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2]3号)关于“各地要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逐步提高保障标准”的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在的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60元,纳入低保的残疾人由每人每月1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80元,纳入低保的困难企业军转干部由每人每月22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40元,纳入低保的单身人员和保障户中70岁以上的老年人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92元。保障资金由市、区财政按6∶4比例分担。各县(市)、贾汪区参照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