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交通部交航发字第093B000108号令修正发布第39条条文

第39条 评鉴员应具有评鉴适任性评估项目之专业,领有交通部认可之评鉴员证书。

评鉴员之审查、认可及发证作业,交通部得委任航政机关或委托民间团体办理。

前项情形,应将委任或委托事项及法规依据公告之,并刊登政府公报及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