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交通部交航发字第093B000108号令修正发布第39条条文
第39条 评鉴员应具有评鉴适任性评估项目之专业,领有交通部认可之评鉴员证书。
评鉴员之审查、认可及发证作业,交通部得委任航政机关或委托民间团体办理。
前项情形,应将委任或委托事项及法规依据公告之,并刊登政府公报及网站。
公布日期:2004-12-03施行日期:2004-12-03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交航发字第093B000108号
效力级别 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4-12-03
施行日期 2004-12-03
发布部门 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交通部交航发字第093B000108号令修正发布第39条条文
第39条 评鉴员应具有评鉴适任性评估项目之专业,领有交通部认可之评鉴员证书。
评鉴员之审查、认可及发证作业,交通部得委任航政机关或委托民间团体办理。
前项情形,应将委任或委托事项及法规依据公告之,并刊登政府公报及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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