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中央银行台央人一字第0930026440号令修正发布第9、19、26、28条条文

第9条 金融业务检查处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金融机构遵循本行政策及业务规章情形之检查事项。

二、关于金融机构于本行主管金融市场交易情形之检查事项。

三、关于金融机构支付系统运作情形之检查事项。

四、关于金融机构报表资料之查核事项。

五、关于金融机构资料之搜集及分析事项。

六、关于检查缺失之纠正及辅导改进事项。

七、关于金融机构违反本行主管法规之处分及处理事项。

八、关于金融监理之联系合作及信息交流事项。

九、其它有关检查事项。

第19条 金融业务检查处设左列各科:

一、管理科。

二、检查科。

三、计算机系统稽核科。

四、考核科。

五、资料科。

六、业务科。

第26条 业务局置襄理六人至十人,专员三十四人至四十七人,必要时,并得置研究员及副研究员共三人至五人。

第28条 外汇局置襄理九人至十四人,专员八十八人至一百零七人,必要时,并得置研究员及副研究员共五人至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