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大清收财政借款力度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2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对财政有偿资金借款清收偿还工作,省级财政有偿资金借款清收偿还,请严格按省政府办公厅(云政办发[2004]212号)文件要求进行。

  二、州级财政“九五”期间借给各县的财源建设资金,收回后全额返还各县作为县域经济发展专项补助。

  各县政府要高度重视财政有偿资金借款清收偿还工作,无故拖延清收偿还财政有偿资金借款的,年终将通过财政结算强行扣回借款。

  二00四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