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废止《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收容遣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政通[1996]44号)。
二、对部分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不相适应的9件规范性文件作出修改:
1、《关于印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允许活立木进入流通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政发[1993]64号)第二条、第三条删除;
2、《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政发[1993]2号)第三条第一款删除;
3、《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殡葬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政发[1994]104号)第十二条删除;
4、《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人工活立木进入流通的实施意见》(文政发[1994]100号)第一条第(四)项删除;
5、《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非机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政发[1995]60号);第五条删除;
6、《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客运机动车辆及客运机动车驾驶员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政发[1996]48号)第五条删除;
7、《文山州人民政府批转州公安局等三个部门关于加强全州废旧金属回收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文政发[1997]60号)第五条删除;
8、《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文政发[200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条、第十七条删除;
9、《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政发[2001]364号)第六条删除。
上述规范性文件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订。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文山州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