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评审定级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章 附则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五小”单位卫生监督分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3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崐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二日

  宝鸡市“五小”单位卫生监督分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五小”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卫生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餐饮业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五小”单位,是指中小餐饮(含小食品店)、中小旅店、歌舞厅、理发美发美容店、公共洗浴(含浴足)场所。

  中小餐饮单位:指餐厅设计一次性按满负荷在250人以内的综合性餐饮单位以及以地方小吃、火锅等单一品种为主营项目的餐饮单位或者营业面积在100m以内的餐饮单位。

  中小旅店:指二星级以下或无星级的酒店、旅馆、旅社、崐招待所等。

  第三条 在本市市区内从事“五小”行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五小”单位卫生监督应当遵循以块为主、条块结合、量化评价、分类定级、全程监督、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第五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五小”单位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工作。市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五小”单位卫生监督分级管理的具体实施。

  工商、文化、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五小”单位卫生监督分级的管理工作。

  金台、渭滨、陈仓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五小”单位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可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卫生检查员,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五小”单位卫生监督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卫生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评审定级

  第六条 开办“五小”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满足加工、生产、经营所需场所,布局合理。开办小餐饮的,其操作间面积不小于8平方米;开办理发美容店,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

  (二)有餐饮具、顾客用具消毒保洁设施、设备,并运转良好。因受条件限制,无法对餐饮具进行消毒的,应当使用集中消毒配送的餐具;

  (三)防蝇、防尘、防鼠、通风设施完备;

  (四)店容店貌干净、整洁,食品存贮符合要求;

  (五)从业人员有健康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个人卫生符合要求。

  第七条 “五小”单位评审定级按照危险性评估原则,对经营单位的硬件设施、卫生管理、日常保洁等情况进行量化打分,依据打分结果将其分为A、B、C三级,并在经营场所悬挂卫生等级标示牌。

  集贸市场中设置的饮食摊点暂不实行分级管理。

  第八条 “五小”单位量化评审标准和评审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A级单位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复审确认。B、C级单位由区卫生行政部门评审确认,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对拟确定为A级的“五小”单位,应在3日内委派2名以上的卫生监督员进行复审。复审不达标的,不能评定为A级。

  第十一条 卫生等级标示牌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作,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发放。

  第十二条 “五小”单位应当将卫生等级标示牌悬挂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不得遮蔽掩藏。

  第十三条 “五小”单位对初次评审结果不满意,愿意限期改正的,卫生监督机构应给予技术指导,帮助改进完善。期限届满后,予以评审定级。

  限定期限最长不超过15日。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五小”单位由所在区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其他食品餐饮经营单位、公共场所单位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个别单位也可委托所在区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崐)文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对不同级别的“五小”单位,实行不同的监督崐次,具体要求如下:

  (一)A级单位:每年监督监测频次不超过2次;

  (二)B级单位:每年监督监测频次不少于4次;

  (三)C级单位:每1——2月监督监测一次。

  第十六条 A、B级“五小”单位在一年内受到三次限期整改或两次行政处罚的,卫生监督机构予以降级。

  “五小”单位经整改15日仍达不到C级标准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依法吊销其卫生许可证,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五小”单位发生一次食物中毒或引发传染病疫情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收回卫生等级标示牌,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五小”单位卫生等级每年复审一次。依据复审结果作出确认、升级、降级决定。

  第十九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各区“五小”单位卫生监督分级管理工作进行督察考核。对在“五小”单位分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追究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一)不按标准量化评分而定级的;

  (二)不按程序评审定级的;

  (三)监督监测达不到规定频次的。

  第二十一条 卫生监督员在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时,应按照执法与管理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对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三条 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7月19日市创卫办发布的《宝鸡市中小餐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分类管理实施办法》(宝市创卫办发[2004]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