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市水产局《关于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的实施方案
(北海市水产局  2004年6月23日)

  《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将于2004年6月30日生效。为贯彻实施《协定》,抓好我市渔船进入北部湾共同渔区或过渡性水域的安全生产,根据《协定》的精神,以及自治区水产畜牧局下达我市进入北部湾共同渔区和过渡性水域生产的渔船、马力指标,结合我市渔业生产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协定》及自治区水产畜牧局下达我市进入北部湾共同渔区和过渡性水域生产的渔船、马力指标任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妥善安排我市渔船的入渔问题,确保《协定》的顺利实施,维护我市渔民的合法权益,保持渔区的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的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

  二、组织机构

  为了切实加强对《协定》实施工作的领导,成立北海市实施《协定》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罗恩平  副市长

  副组长:庞许明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林起松  市水产局局长

  成 员:黄庆锐  市水产局副局长

  朱永辉  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舜华  市边防局副局长

  檀余军  市外事办副主任

  赖 和  北海市渔政站站长

  时连奎  北海渔港监督长

  谢志一  合浦县副县长

  陈学军  海城区副区长

  陈 勋  银海区副区长

  李志旺  铁山港区副区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水产局,由黄庆锐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宣传培训

  为保证《协定》的顺利实施,各级要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多种形式、多渠道进行宣传,做到“电视有影、广播有声、报上有字”,同时要切实做好对进入共同渔区或过渡性水域生产的渔民的培训工作,使广大渔民了解《协定》的主要内容,自觉遵守有关的规定,避免出现涉外事件或意外事件的发生,确保我市渔区社会稳定和渔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四、指标分配

  根据自治区水产畜牧局《关于下达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我区赴越方一侧水域作业渔船指标的通知》(桂渔牧发[2004]52号)分配我市进入共同渔区及过渡性水域渔船数如下:

  全市进入过渡性水域的渔船271艘、28196马力。其中拖网渔船不超过181艘。共同渔区水域425艘、79590马力;拖网渔船不超过338艘。

  北海市辖三区过渡性水域161艘、19154马力,其中拖网渔船不超过110艘;共同渔区水域276艘、57085马力;其中拖网渔船不超过215艘。

  合浦县过渡性水域110艘、9042马力;其中拖网渔船71艘。共同渔区水域149艘、22505马力;其中拖网渔船123艘。

  五、工作程序

  我市现有单船主机功率60-400马力的渔船2097艘,446792马力。其中,拖网渔船1620艘;20-200马力的渔船3210艘,232619马力。按照上级分配我市的指标计算,远远不能满足入渔渔船的要求。为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即既完成任务又做到公平合理。根据上级下达我市的指标和我市的实际情况,经研究拟采取抽签确定入渔顺序,符合条件的渔船轮流入渔的办法,每年轮换一次。具体程序是:

  (一)申请

  根据文件规定的入渔条件,由渔船船主向所在辖区水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入渔申请表,由辖区水产主管部门审查确认盖章后报市水产局审核;合浦县渔船的申请由合浦县水产畜牧局审核。

  (二)审核

  要求进入北部湾共同渔区或过渡性水域生产的渔船,必须向被申请机关提供有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市辖三区的渔船经北海市水产局审核,合浦县的渔船经合浦县水产畜牧局审核合格后,进行资格审核结果的公示。

  (三)抽签资格审核的公示

  被申请机关对提出申请的渔船进行审核,符合抽签资格的渔船,必须进行公示。

  (四)抽签

  抽签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市水产局和合浦县水产畜牧局分别组织,并按渔船的作业类型和马力进行分段抽签,确认入渔的顺序(具体的抽签办法另行制定)。从今年起,各年度的入渔渔船按此顺序安排,逐年递补。

  (五)确定入渔渔船的公示

  确定入渔顺序后,由市水产局和合浦县水产畜牧局分别根据上级分配的渔船指标和功率指标综合平衡后按顺序确定入渔渔船,并上报自治区水产畜牧局审定后进行确定入渔渔船的公示。

  (六)费用的收取

  根据《协定》补充议定书和农业部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我区赴越方一侧水域作业许可渔船指标的通知》(南渔政字[2004]52号)、自治区水产畜牧局桂渔牧发[2004]52号的规定:

  ①获准进入共同渔区的渔船每艘收取人民币340元,其中:两块标识牌成本费324元,10本渔捞日志工本费16元。

  ②获准进入过渡性水域作业的渔船除上述费用外,每艘渔船另收取200美元/年。(折人民币1660元/年,此项费用是根据《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补充议定书》的规定代越方收取的捕捞许可的发放费用)

  (七)入渔渔船的标识和特许证的发放

  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市渔政管理站和合浦县渔政管理站分别负责对入渔渔船的标识和特许证的发放工作,各乡镇渔业公司积极配合。

  六、时间安排

  (一)对要求进入北部湾共同渔区和过渡性水域生产的渔船的申请和审核工作,必须在6月27日前完成。

  (二)6月30日-7月1日进行抽签,确定入渔渔船的入渔顺序。

  (三)7月2日将按顺序确定的今年入渔渔船向上级部门报批,同时要对入渔渔民进行培训教育。

  (四)7月10日前完成入渔渔船的标识和发放捕捞特许证的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协定》的实施工作,本着“外交无小事,国家利益无小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思想,认真细致、层层负责地做好我市进入共同渔区和过渡性水域生产的渔船的工作,认真遵守《协定》和《北部湾共同渔区渔业资源养护和管理规定》。市辖县区政府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辖区内符合入渔条件的渔船的入渔申请工作。

  2、协助组织辖区经核准参与入渔指标抽签的渔船船主抽签程序。

  3、协助组织辖区获准进入共同渔区和过渡性水域生产的渔船做好入渔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4、协助我市有关职能部门做好辖区进入共同渔区和过渡性水域生产的渔船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协助处理可能出现的事故。

  (二)各级要加强渔业通讯网络建设,完善船与船、船与岸台的渔业通讯设施,保证渔业通讯网络畅通无阻,出现情况能及时准确地报告。

  (三)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作。

  实施《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工作涉及面广,影响大。各相关部门要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工作目标,实行部门首长负责制。渔业、公安、边防和外事部门要共同做好对渔民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防止或减少涉外事件的发生,确保渔船按规定入渔,顺利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