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各有关单位: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国粮通[2004]3号,以下简称《细则》)已于2004年11月23日以国家粮食局通告的形式正式发布,自2004年12月1日施行。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工作即将全面推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抓紧做好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的准备工作。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工作是中央储备粮垂直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中央储备粮储存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区、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工作的领导,抓紧确定负责此项工作的处室(部门)、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和工作条件,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区、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工作程序,完善工作制度,对外公布联系方式,认真做好资格认定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认真组织,搞好已经承储中央储备粮的代储企业的资格认定。为了落实《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关于已经存储中央储备粮的代储企业必须在办法实施后六个月内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的规定,在2005年5月正常开展代储资格认定工作以前,安排两批代储资格认定工作。其中:第一批受理时间从2004年12月10日8:30开始至12月23日17:00结束(法定节假日除外,下同);第二批受理时间从2005年元月10日8:30开始至元月21日17:00结束。申请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办法》和《细则》规定的方式、格式,将申请材料报送到申请企业所在地的省(区、市)粮食局或相关单位。

  第一批启动代储资格认定工作的地区和单位有:北京、天津、上海、山西、湖北、重庆、广西、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谷粮油集团公司,大连北良公司。其他地区和单位第二批启动。

  在此期间,目前没有承储中央储备粮的企业也可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各地区、各单位要做好受理工作。

  三、依法做好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受理、审查和上报工作。各地区、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代储资格受理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应通过热线电话、网上咨询等方式,为申请企业提供便利服务,指导企业提高申请材料质量。受理单位要对申请企业名称、受理人、受理的时间等做好详细记录。不予受理的申请材料由受理单位归档保存,不再上报国家粮食局;已经受理的材料要及时组织审查,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是否授予申请企业代储资格提出建议。但无论是否同意授予代储资格均应将企业申请材料上报国家粮食局粮食行政管理司。粮食行政管理司收文截止时间是:第一批启动的地区和单位为2005年元月10日17:00,第二批启动的地区和单位为2005年2月21日17:00.上报材料内容包括: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申请企业汇总表、汇总情况说明、已经受理的企业申请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全部上报国家粮食局,其中一份由国家粮食局转送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代储资格认定审查意见表、受理及不予受理通知书(以上两份材料一式一份)。同时,要按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管理软件的要求,将有关电子数据整理后一并上报。

  根据“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工作动员会议”讨论意见,已经对资格认定的工作程序、表格样式、上报内容等进行了调整,请按新要求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