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增加城镇低收入居民的收入,真正发挥最低工资的保障作用,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部长令第21号)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4]14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具体调整意见如下:

  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市区(三类)由原390元/月调整为440元/月;

  四县(四类)由原320元/月调整为360元/月。

  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市区(三类)由原3.3元/小时调整为3.7元/小时;

  四县(四类)由原2.7元/小时调整为3.1元/小时。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最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在以最低工资标准或者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支付标准时,应另行支付并向有关机构缴纳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最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新最低工资标准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