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法务部法令字第0940804967号令订定发布全文3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标准依规费法第十条及律师聘雇外国人从事助理或顾问工作许可及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律师申请聘雇或展延聘雇外国人之许可,每件审查费新台币五百元。

第3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