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法务部法令字第0940804967号令订定发布全文3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标准依规费法第十条及律师聘雇外国人从事助理或顾问工作许可及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律师申请聘雇或展延聘雇外国人之许可,每件审查费新台币五百元。
第3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公布日期:2004-12-01施行日期:2004-12-01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法令字第0940804967号
效力级别 台湾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4-12-01
施行日期 2004-12-01
发布部门 台湾当局
正文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法务部法令字第0940804967号令订定发布全文3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标准依规费法第十条及律师聘雇外国人从事助理或顾问工作许可及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律师申请聘雇或展延聘雇外国人之许可,每件审查费新台币五百元。
第3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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